52.10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 未漂白:
11 — — 平纹机织物
19 — — 其他机织物
— 漂白:
21 — — 平纹机织物
29 — — 其他机织物
— 染色:
31 — — 平纹机织物
32 — — 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39 — — 其他机织物
— 色织:
41 — — 平纹机织物
49 — — 其他机织物
— 印花:
51 — — 平纹机织物
59 — — 其他机织物
本品目包括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规定的机织物。
本品目所包括的机织物必须是根据第十一类注释二应作为棉织物归类〔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一)款〕并且符合下列规格的产品:
一、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的;
二、主要或仅与化纤混纺的;
三、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的。
在计算比例时,必须记住化纤的总重量应一并予以考虑,长丝与短纤是不分别计算的。
本品目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品目30.05)。
(二)品目58.01的织物。
(三)毛巾织物及类似的毛圈织物(品目58.02)。
(四)纱罗(品目58.03)。
(五)品目59.11的技术上用的机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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