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1 合成纤维长丝丝束:
    10 —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制
    20 —  聚酯制
    30 —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制
    40 —  聚丙烯制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符合下列规格的用本章总注释所述方式生产的合成纤维长丝丝束(参见本章注释):
  一、丝束长度必须超过2米。
  二、丝束必须未经搓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
  三、每根长丝细度必须在67分特以下。
  四、丝束必须经拉伸处理,即本身不能被拉伸至超过本身长度的一倍。
  五、丝束的总细度必须大于20000分特。
  以上第四款的规定旨在保证丝束处于可即供切成短纤的状态。合成纤维长丝挤出后往往定向不足,必须加以拉伸以影响其分子的定向,使其具有所要的性能。经过拉伸的丝束还保留着某种程度的弹性,但一般远未拉伸至本身长度的一倍时就断裂了。另一方面,未经拉伸处理的丝束可以拉伸至本身长度的3~4倍才断裂。
  本品目的丝束一般用下列方法之一生产合成纤维短纤纱线:
  (一)切成短纤,然后经通常与棉花或羊毛相同的工序加工成梳条、粗纱及纱线。
  (二)经“丝束成条”工序制成纤维条(参见品目55.06的注释),然后纺成纱线。
  本品目不包括:
  (一)符合以上一、二、三款的规定,总细度不超过20000分特的合成纤维长丝条,以及各种细度的未拉伸长丝(品目54.02)。
  (二)未经搓捻或捻度每米少于5转的合成纤维长丝条(每根长丝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不论是否拉伸及总细度的大小(每根单丝截面尺寸均不超过1毫米的归入品目54.04,其他归入第三十九章)。
  (三)符合以上二、三款的规定,但长度未超过2米的合成纤维长丝丝束,不论是否拉伸及总细度的大小(品目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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