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5 化学纤维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10 —  合成纤维的
    20 —  人造纤维的

  本品目包括化学纤维废料(长丝及短纤,参见第五十四章的总注释),它们是:
  一、废纤(回花),例如,在长丝成形和加工过程中所得的相当长的废纤维;从粗梳、精梳及其他对短纤进行纺前加工所得的短小废纤维(例如,纤维卷、梳条或粗纱的落绵、小碎片)。
  二、废纱(硬回丝),即在纺纱、并纱、卷绕、机织、针织等工序中收集的断裂、打结或缠乱的废纱线。
  三、回收纤维,即将废碎化纤布或纱线撕松成为原状的纤维。
  这类废料不论是否漂白或染色,只要未经粗梳、精梳或其他纺前加工的,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絮胎(品目30.05或56.01)。
  (二)经粗梳、精梳或其他纺前加工的废纤(品目55.06或55.07)。
  (三)纺织纤维屑、粉末及球结(品目56.01)。
  (四)新的或旧的碎织物(第六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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