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3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  未漂白或漂白:
    11 — — 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物
    12 — — 聚酯短纤纺制的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
    13 — — 其他聚酯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19 — — 其他机织物
      —  染色:
    21 — — 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物
    23 — — 其他聚酯短纤纺制的机织物
    29 — — 其他机织物
      —  色织:
    31 — — 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物
    39 — — 其他机织物
      —  印花:
    41 — — 聚酯短纤纺制的平纹机织物
    49 — — 其他机织物

  本品目包括符合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规定的机织物。
  本品目也包括根据第十一类注释二的规定可视同合成纤维短纤织物归类并且符合下列规格的上述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一)款〕:
  一、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
  二、主要或仅与棉混纺;
  三、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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