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5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
— 聚酯短纤纺制:
11 — — 主要或仅与粘胶纤维短纤混纺
12 — — 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13 — — 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
19 — — 其他
—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纺制:
21 — — 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22 — — 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
29 — — 其他
— 其他机织物:
91 — — 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用合成纤维短纤纱线纺制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的定义〕。但应注意到,本品目仅包括第十一类注释二所规定的混纺机织物,但不包括本章本品目以前的品目所列货品和本类第二部分具体列名的货品(通常归入第五十八章或第五十九章)。
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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