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 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但品目60.01或60.02的货品除外:
    1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20 —  棉制
    30 —  合成纤维制
    40 —  人造纤维制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不含弹性纱线或橡胶线,或者按重量计上述纱线含量在5%以下,但品目60.01的起绒织物除外。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品目30.05)。
  (二)纵行起圈纱线(品目56.06)。
  (三)品目58.07的针织或钩编的商标、徽章及类似品。
  (四)品目58.10的刺绣品。
  (五)第五十九章的织物(例如,品目59.03或59.07的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织物,品目59.06的用橡胶处理的织物,以及品目59.08的芯子或煤气灯纱筒)。
  (六)符合第十一类注释七规定的制成品(同样参见本类总注释的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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