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 经编针织物(包括由镶边针织机织成的),但品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  棉制:
    21 — — 未漂白或漂白
    22 — — 染色
    23 — — 色织
    24 — — 印花
      —  合成纤维制:
    35 — — 本章子目注释一所列织物
    36 — — 其他,未漂白或漂白
    37 — — 其他,染色
    38 — — 其他,色织
39 — — 其他,印花
      —  人造纤维制:
    41 — — 未漂白或漂白
    42 — — 染色
    43 — — 色织
    44 — — 印花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宽度超过30厘米的经编针织物,不含弹性纱线或橡胶线,或者按重量计上述纱线含量在5%以下,但品目60.01的起绒织物除外。关于经编针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的生产过程,详见第六十章总注释的第一部分第(二)款。
  经编针织物具有多种形式。除了不透孔的传统织物(例如,制服装用的经编织物)以外,还包括透孔织物。这些织物由经编机(特别是拉歇尔经编机)织成,常与网眼织物或花边相似(但切不可与后者相混淆:参见品目58.04的注释),一般用于制作窗帘。与机制花边一样,这种针织或钩编的仿花边经常织成较宽的缎幅,而在整理工序才裁切成条的。这种中等长度的条状织物只要其边缘直而平行,并且其宽度超过30厘米,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品目30.05)。
  (二)品目58.07的针织或钩编的商标、徽章及类似品。
  (三)品目58.10的刺绣品。
  (四)第五十九章的织物(例如,品目59.03或59.07的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织物,品目59.06的用橡胶处理的织物,以及品目59.08的芯子或煤气灯纱筒)。
  (五)符合第十一类注释七规定的制成品(同样参见本类总注释的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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