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4 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10 —  丝或绢丝制
    2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30 —  合成纤维制
    40 —  人造纤维制
    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品目包括:
  一、披巾,通常是正方形、三角形或圆形,其大小足以围裹头部及肩部;
  二、领巾及围巾,通常是正方形或长方形,用以围裹颈部;
  三、披纱,通常为网眼织物制的轻质披巾或领巾,妇女用以围裹头部及肩部;
  四、面纱,一般用轻薄、透明或网状的材料制成,但也有用网眼织物制成的物品,不论穿戴后具有装饰性或实用性(例如,婚礼、葬礼、圣餐等场合所用的面纱和类似品,以及附于帽上或透挡面部的面纱)。
  本类物品一般均经折边、卷边、滚边或用流苏饰边。
  本品目还包括在规则间距上有一段退织纱线的成匹织物,只要简单地沿这段退织纱线裁剪,即可制得归入本品目的流苏饰边的物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简单裁切成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无纺织物(品目56.03)。
  (二)未经整边或未流苏饰边,仅简单裁剪成披巾、领巾等形状并经刺绣的织物(品目58.10)。
  (三)针织或钩编的披巾、领巾等(品目61.17)。
  (四)具有方领巾性质并任一边长均不超过60厘米的物品(品目62.13)。
  (五)军队或教会中佩带的饰带(品目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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