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7 其他制成的衣着附件;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零件,但品目62.12的货品除外:
    10 —  附件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本章其他品目及协调制度其他章未具体列名的纺织材料制成的非针织或非钩编衣着附件,还包括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零件,但品目62.12所列物品的零件除外。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吸汗垫布,通常用经橡胶处理的织物或橡胶包覆的纺织材料制成,但完全以塑料或橡胶制成的吸汗垫布除外(分别归入品目39.26及40.15)。
  二、垫肩及其他衬垫,这类物品通常是将絮胎、毡呢或织物边脚料覆以织物制成,但用不覆纺织材料的橡胶(一般为海绵橡胶)制成的垫肩及其分衬垫除外(品目40.15)。
  三、用织物或金属线机织物制成的各种腰带(包括子弹带)及饰带(例如,军队或教会中佩带的),不论是否弹性或经橡胶处理的。这类物品即使带有贵金属制搭扣或其他配件、饰有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的),仍归入本品目。
  四、手笼,包括仅用毛皮或人造毛皮饰边的。
  五、衣袖护套。
  六、水兵领。
  七、肩章、臂章等。
  八、不是通过裁切成形或裁切成一定尺寸而制成的标签、徽章、纹章、军衔符号及类似品(品目58.10的小块图案刺绣品除外,另外通过裁切制成的此类物品归入品目58.07)。
  九、挂剑带、勋带等。
  十、单独报验的雨衣及类似服装的可拆卸衬里。
  十一、服装口袋、袖子、领子、领圈、褶裥、各种服饰(例如,玫瑰花结、蝴蝶结、褶裥饰边、褶边及荷叶边)、女服大身、襞饰、袖口、覆肩、卜头及类似品。
  十二、长统袜、短袜、袜套(包括网眼织物制的)及没有用粘、缝或其他方法将外底固定在鞋面上的鞋靴(婴儿连袜鞋除外)。
  某些制成的装饰品(例如,绒球、流苏、成小块图案的花边或刺绣品),就象成匹的装饰带一样,均归入第五十八章。
  本品目的物品通常用花边或刺绣品制成,不论这些物品是直接制成形的,或是以品目58.04或58.10的网眼织物或刺绣织物制成的,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62.09的婴儿衣着附件。
  (二)作业用带(例如,窗户清洁工或电工用的工作带)或不作为服饰的玫瑰花结(品目63.07)。
  (三)羽毛饰物(品目67.01)。
  (四)品目67.02的人造花、叶或果实形状的装饰带。
  (五)带有揿钮、钩扣及洞眼的带子(酌情归入品目58.06、83.08或96.06)。
  (六)拉链(品目96.07)。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