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7 其他制成品,包括服装裁剪样:
10 — 擦地布、擦碗布、抹布及类似擦拭用布
20 — 救生衣及安全带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第十一类其他品目或协调制度其他章未具体列名的用任何纺织材料制成的物品。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擦地布、擦碗布、抹布及类似擦拭用布(不论是否浸有清洁剂,但品目34.01或34.05的物品除外)。
二、救生衣及安全带。
三、服装裁剪样,通常以硬帆布制成,也有将各部分裁样粗略缝合成服装样子的。
四、旗帜(含三角旗及横幅),包括娱乐、节日庆典及其他方面用的旗布。
五、家用洗衣袋、鞋囊、袜袋、手帕袋、拖鞋袋、睡衣裤套及类似物品。
六、服装袋(轻便衣橱),但品目42.02所列的物品除外。
七、汽车、机器、手提箱、网球拍等用的罩套。
八、扁平防护罩(品目63.06的油苫布及铺地布除外)。
九、织物制的咖啡过滤袋、冰袋等。
十、擦鞋垫(品目34.05的物品除外)。
十一、充气软垫(品目63.06的野营用品除外)。
十二、茶壶保暖罩。
十三、针垫。
十四、鞋靴、妇女紧身胸衣等的端头经嵌套的绑带,但端头经嵌套的纺织纱线或绳索构成的带子除外(品目56.09)。
十五、虽用于缚缠腰部,但不具有品目62.17腰带特征的带子,例如,各种职业用带(如电工、飞行员、跳伞人员等用的带子);以及网状运送带和类似品(具有鞍具或挽具特征的带子除外——品目42.01)。
十六、便携式婴儿床、轻便摇篮及类似的携带幼儿用品。
但婴儿座具(例如,用于挂在轿车座背上的)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4.01)。
十七、雨伞或阳伞的罩套。
十八、用织物做扇面,任何材料做骨架制成的扇子及手携式面罩,以及单独报验的织物蒙面。但以贵金属为骨架制成的扇子及手携式面罩应归入品目71.13。
十九、用作货物包装的打包布,打包后其各边粗疏缝合,但不构成品目63.05的成品或半成品包装袋。
二十、裁剪成矩形的奶酪包布,其经纱的线头经打结以防止松散(在裁剪成形供使用前需经进一步加工的成匹奶酪包布应作为布匹归类)。
二十一、雨伞、阳伞、手杖等的饰件;系于剑柄的带结及类似品。
二十二、外科医生在手术时所戴的织物面罩。
二十三、由多层无纺织物构成但不可更换过滤层的防尘、隔味口罩,不论是否经活性碳处理或中间夹有一层合成纤维。
二十四、非作服饰用的玫瑰花结(例如,作为比赛获胜奖励的大红花)。
二十五、经过某些加工(例如,缝边或形成领口)的纺织物片,准备用于制衣,但还未加工成服装或服装零件的。
二十六、第九十章注释一第(二)款所述的关节(例如,膝、踝、肘或腕)或肌肉(例如,大腿肌肉)承托物品,但归入第十一类其他品目的货品除外。
二十七、无纺织物制品,已裁剪成特定形状,一面涂有粘合剂,其上面贴有一层保护粘合面用的纸或其他材料,用以贴于乳房下部,以塑造胸形。
除上述制成品以外,本品目还包括符合第十一类注释七制成品定义,但又不归入第十一类其他品目的成段织物制品,例如,门窗用的织物制挡风帘(包括填有絮胎的挡风帘)。
本品目不包括本章或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二章各品目已具体列名的纺织品,也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各种动物用的鞍具及挽具(品目42.01)。
(二)旅行用品(旅行箱、背囊等)、购物袋、盥洗品盒等以及所有品目42.02的类似容器。
(三)印刷品(第四十九章)。
(四)品目58.07、61.17或62.17的标签、徽章及类似物品。
(五)针织的束发带(品目61.17)。
(六)品目63.05的包装用袋。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鞋靴零件(包括活动鞋垫)及其他物品(绑腿、鞋罩、护腿等)。
(八)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配件。
(九)雨伞及阳伞(品目66.01)。
(十)人造花、叶或果实及其部分品,以及以这类货品制成的物品(品目67.02)。
(十一)充气舟、筏及其他船艇(品目89.03)。
(十二)量尺(品目90.17)。
(十三)表带(品目91.13)。
(十四)第九十五章的玩具及游戏、娱乐用品等。
(十五)拖把(品目96.03)、手筛(品目96.04)及粉扑(与96.16)。
(十六)品目96.19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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