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03 品目66.01或66.02所列物品的零件及装饰品:
20 — 伞骨,包括装在伞柄上的伞骨
90 — 其他
本品目不包括纺织材料制的零件、附件及装饰品,以及任何材料制的罩套、穗缨、鞭梢、伞套及类似品,它们即使与雨伞、阳伞、手杖等一同报验,只要未装在一起,就应分别归类。除此之外,本品目包括明显为品目66.01或66.02所列物品的零件、配件及附件。
归入本品目的零、附件等可不考虑其构成的材料(包括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它们包括:
一、用于雨伞、阳伞、手杖、鞭子等的把柄(包括明显为未制成把柄的毛坯)。
二、骨架,包括装在伞杆上的骨架、伞骨及撑杆。
三、雨伞或阳伞的杆(杖),不论是否有把柄。
四、鞭子或马鞭的握把。
五、伞杆滑动件、伞骨头、开杯及梢杯、金属包头、弹簧、项圈、可调整伞面与伞杆角度的装置、大钉、带座手杖的地面板及类似品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手杖半成品(参见品目66.02的注释)。
(二)伞骨及撑杆用的仅切割成一定长度的钢铁管及钢铁型材(第七十二章或第七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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