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12 陶餐具、厨房器具及其他家用或盥洗用陶器
餐具、厨房器具、其他家用或盥洗用物品,如果是瓷制的,应归入品目69.11,如果是其他陶瓷材料制的,例如,粗陶器、精陶器、仿瓷器,则应归入品目69.12(参见第二分章总注释)。
本品目包括:
一、餐具,例如,茶具或咖啡用具、盘、汤碗、沙拉碗、各种碟、咖啡壶、茶壶、糖缸、啤酒杯、其他杯、酱油碟、水果盘、调味品瓶、盐瓶、芥末瓶、蛋杯、茶壶架、餐桌垫、刀架、汤匙和餐巾环。
二、厨房器具,例如,炖锅、各种形状和规格的蒸锅、烘烤盘、盆、糕点及果子冻模子、厨用壶、腌制罐、贮存罐和箱(茶叶罐、面包箱等)、漏斗、长柄勺、刻度厨房量器、擀面杖。
三、其他家用物品,例如,烟灰缸、热水瓶、火柴盒架。
四、盥洗物品(不论是否家用),例如,盥洗用具(大口水壶、碗等)、卫生桶、便盆、尿壶、便壶、痰盂、冲洗罐、洗眼杯;肥皂碟、毛巾架、牙刷架、卫生纸架、毛巾钩和浴室、厕所、厨房用的类似物品,不论是否固定装于或嵌入墙上的。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于盛装或运输货物的缸、坛、瓶、罐及类似品(品目69.09)。
(二)浴缸、坐浴盆、洗涤槽及类似卫生设备(品目69.10)。
(三)品目69.13的塑像及其他装饰品。
(四)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在其中不仅只起小装饰物作用的陶瓷制品(第七十一章)。
(五)附有陶瓷容器和金属工具的咖啡磨或香科研磨机(品目82.10)。
(六)品目85.16的电热器具(用于烹煮、加热等),包括电热元件(烹煮板、加热电阻器等)。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包括钟壳。
(八)品目96.13的打火机,以及香水喷雾器(品目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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