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13 塑像及其他装饰用陶瓷制品:
10 — 瓷制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的陶瓷制品范围广泛,它们主要用于家庭、办公室、会议室、教堂等内部装修以及用于室外装饰(例如,花园的装饰)。
本品目不包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已具体列名的物品,即使他们的性质或加工程度都说明其用于装饰用途。例如:
(一)檐口、中楣及类似的建筑饰品(品目69.05)。
(二)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在其中不仅是小配件的物品(第七十一章)。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九十章的气压表、温度计及其他仪器。
(五)钟及钟壳,即使经过了装饰,由塑像或类似品组成,但明显用作钟壳的(第九十一章)。
(六)品目94.05的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
(七)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八)第九十六章的钮扣、烟斗、台式打火机、香水喷雾器及其他物品。
(九)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塑像原件以及—百年以上的收藏品和古物(第九十七章)。
本品目包括:
一、仅作装饰而无实用价值的物品以及仅用于支撑、盛装装饰品或增加其装饰效果的物品,例如:
(一)塑像、半身塑像、高浮雕或浅浮雕以及其他供内部或外部装饰的塑像;装饰品(包括构成时钟零件的装饰品),供壁炉台、博古架等用(动物塑像、带象征性或寓言性质的塑像等);运动或艺术纪念品;装有悬挂装置的墙饰(匾、盘、板);大纪念章;火炉栏;人造花、果实、叶等;墓地用的花圈及类似装饰物;家用陈列橱、架上的小摆设。
(二)十字架及其他教堂或宗教用装饰品。
(三)纯作装饰用的盘、瓶、坛、大花瓶。
二、餐具及其他家用物品,其观赏价值明显大于其使用价值的。例如,无实际使用价值的模制浮雕盘,附带配有一只附属精致小碟或烟灰缸的装饰品,无真正使用价值的微缩品等。但一般情况下,餐具及家用器具基本上是有实用价值的,装饰也只是次要的,因而不会影响其用途。所以,带装饰性的这类物品如果使用效果不比未装饰的同类物品差,应归入品目69.11或69.12而不归入本品目。
三、家庭、办公室等装潢、修饰用的物品,但餐具及家用物品除外。例如,成套烟具、珠宝箱、口香片盒、香烟盒、香炉、墨水台、书档、镇纸及类似书桌上用品和画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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