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9 玻璃镜(包括后视镜),不论是否镶框:
    10 —  车辆后视镜
      —  其他:
    91 — — 未镶框
    92 — — 已镶框

  所称“玻璃镜”,是指一面镀有金属(通常用银,有时用铂或铝),能清楚明亮地反照的玻璃。
  镀银方法是使用硝酸银的稀释氨溶液(用酒石酸钾或转化糖为基本原料的还原性溶液相混合)。玻璃经过彻底清洁后,即将上述溶液倾倒于玻璃表面上。银盐在玻璃上还原形成经久明亮的金属银沉积层。
  镀铂方法是将氯化铂的化合物刷在玻璃上,然后将玻璃加热到近于软化点,从而使金属涂层牢牢地附着于玻璃面上。
  金属层(特别是银)需要有保护层,有的涂上一层或多层清漆,有的覆上一层电解沉积铜外,再涂上一层清漆保护层。
  本品目包括镜片,不论是否经过进一步加工;也包括任何尺寸的成形玻璃镜,例如,用于家具、室内装饰和火车车厢等;梳妆用镜(包括手持式和悬挂式的);袖珍镜(不论是否带保护盒套)。本品目还包括放大或缩小玻璃镜和后视镜(例如,车用后观镜)。所有这些玻璃镜可以具有背衬(纸板、织物等)或镶框(金属的、木的、塑料的等);框架本身也可以用其他材料装饰(织物、贝壳、珍珠母、玳瑁壳等)。根据第九十四章注释一(二)的规定,落地式玻璃镜(例如,用于裁缝店试衣房或鞋店的可转动穿衣镜或旋转镜)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包括单面印有图画的玻璃镜,不论是否镶框,只要它们仍具有镜子的基本特征;但这些镜子如果因印有图画而不能作为镜子使用的,则应按装饰用玻璃器归入品目70.13。
  必须注意,已制成第九十四章家具零件(例如,衣柜门)的玻璃镜应与家具一同归类。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由于添加了某些附加部分成为其他物品的玻璃镜,例如,某些带柄的托盘(品目70.13);但另一方面,仅由玻璃镜构成的桌面中心仍归入本品目。
  (二)框架或支座是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镜子,不论是否带有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仅作为小配件的除外)(品目71.14);或框架、支座上镶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的镜子(品目71.16)。
  (三)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第九十章)(参见相应的注释)。
  (四)与其他元件组装在一起构成玩具、游戏品、打猎或射击用品的玻璃镜(例如,哈哈镜)(第九十五章)。
  (五)一百年以上的玻璃镜(品目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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