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1 制灯泡、阴极射线管及类似品用的未封口玻璃外壳(包括玻璃泡及管)及其玻璃零件,但未装有配件:
    10 —  电灯用
    20 —  阴极射线管用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任何形状或尺寸的不带配件未封口玻璃外壳(包括玻璃泡和管),用于制造电灯泡、电灯管、电子管等,不论是供照明用或作其他用途(白炽或蒸汽灯、X光管、无线电真空管、阴极射线管、整流管或其他电子管、红外线灯等)。这些玻璃壳大部分是用自动化机器批量生产的,可磨砂、着色、乳色、镀金属及涂荧光材料等。
  外壳的玻璃零件(例如,电视机阴极射线管的荧光屏或锥体,聚光灯泡反射器)仍归入本品目。
  二、明显用于制造电灯泡的末端窄小的玻璃管,或弯曲成广告标志形状的玻璃管。
  三、用荧光物质(例如,硅酸锌、硼酸镉、钨酸钙)衬里的玻璃管。
  这些玻璃壳经一系列制作(包括嵌入灯丝或电极,抽出管中气体,注入一种或多种稀有气体或水银等,装上灯头或接头)可制成电灯泡、阴极射线管或第八十五章所列的类似物品。
  所有上述物品可用普通玻璃、铅晶质玻璃或熔融石英制成。
  本品目不包括:
  (一)仅切割成一定长度的玻璃管,不论其两端是否用火抛光或用其他方法修整平滑;以及在玻璃本体加有荧光材料(例如,铀酸钠)的玻璃管(品目70.02)。
  (二)已封装或装配件的玻璃灯泡、灯管以及成品灯泡、灯管和电子管(参见品目85.39、85.40、90.2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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