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3 玻璃器,供餐桌、厨房、盥洗室、办公室、室内装饰或类似用途(品目70.10或70.18的货品除外):
    10 —  玻璃陶瓷制
      —  高脚杯,但玻璃陶瓷制的除外:
    22 — — 铅晶质玻璃制
    28 — — 其他
      —  其他杯子,但玻璃陶瓷制的除外:
    33 — — 铅晶质玻璃制
    37 — — 其他
      —  餐桌或厨房用玻璃器皿(不包括杯子),但玻璃陶瓷制的除外:
    41 — — 铅晶质玻璃制
    42 — — 温度在0℃至300℃时线膨胀系数不超过5×10 /开尔文的其他玻璃制
    49 — — 其他
      —  其他玻璃器:
    91 — — 铅晶质玻璃制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下列玻璃制品(其中大部分是在模子中加压或吹制而成的):
  一、餐桌或厨房用玻璃器皿。例如,水杯、高脚杯、单把大酒杯、细颈冷水瓶、婴儿奶瓶、大水罐、带把小口的大壶、盘子、沙拉碗、糖缸、船形调味汁壶、水果架、糕饼架、拼盘碟、碗、盘、蛋杯、黄油碟、油瓶、醋瓶、分菜或烹煮等用的盘、炖锅、焙盘、托盘、盐瓶、调味糖瓶、餐刀架、搅拌器、餐桌手摇铃、咖啡壶和咖啡过滤器、糖食盒、刻度厨房用具、保温板、餐桌垫、家用搅乳器的某些零件、咖啡磨具用的杯、乳酪碟、柠檬挤汁器、冰桶。
  二、盥洗用品。例如,肥皂碟、海绵篮、液皂分配器、钩和横杆(挂毛巾用)、香粉缸、香水瓶、化妆用喷雾器的零件(喷头除外)和牙刷架。
  三、办公室用玻璃器具。例如,镇纸、墨水台和墨水池、书档、装大头针的容器、笔架、烟灰缸。
  四、室内装饰用玻璃器及其他玻璃器(包括教堂和类似场所用的在内)。例如,花瓶、装饰性水果盘、小塑像、小精品(动物、花、叶、果等)、桌面中心(品目70.09的物品除外)、养鱼缸、香炉等以及带风景画的纪念品。
  上述玻璃器具可用普通玻璃、铅晶质玻璃、低膨胀系数玻璃(例如,硼硅玻璃)或微晶玻璃制成(后两种玻璃特别用于制造厨房器具)。它们有无色的、着色的或镶色的,可切割、打毛、蚀刻、镂刻或作其他装饰,也可用镀面玻璃制成(例如,装有柄的某种托盘。但仅由一块镜子构成的桌面中心不归入本品目(参见品目70.09的注释)。
  另一方面,本品目包括因印有图画而不能作为镜子使用的镜子状装饰性物品;否则,它们应归入品目70.09。
  玻璃与其他材料(贱金属、木料等)组合制成的物品,如果具有玻璃制品的特征,可归入本品目。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在玻璃器皿中仅作为微小配件的仍归入本品目;超出这个范围的则不归入本品目(品目71.14)。
  本品目不包括:
  (一)玻璃镜,不论是否镶框(品目70.09)。
  (二)通常用于商业运输或盛装货物的玻璃瓶、坛、缸、罐以及玻璃制的保藏罐(品目70.10)。
  (三)花饰铅条窗玻璃及类似品(品目70.16)。
  (四)适于室内装饰用的品目70.18的物品(例如,玻璃珠制成的人造花和叶以及灯工装饰品)。
  (五)钟壳(品目91.12)。
  (六)品目94.05的灯具和照明装置及其零件。
  (七)香水喷雾器及类似化妆用喷雾器(品目96.16)。
  (八)品目96.17的保温瓶及其他保温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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