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7 实验室、卫生及配药用的玻璃器,不论有无刻度或标量:
10 — 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
20 — 温度在0℃至300℃时线膨胀系数不超过5×10-6/开尔文的其他玻璃制
90 — 其他
本品目适用于一般用于实验室(研究、配药、工业等)的玻璃器,包括特种瓶(气体洗涤瓶、试剂瓶、沃尔夫瓶等)、特种管(气体洗涤管、干燥管、冷凝管、过滤管、滴定管、试管等)、搅拌器、蒸馏瓶、刻度罐、培养瓶(克氏扁瓶、鲁氏瓶等)、各种量管、蒸发盘、量瓶、特种钟形缸和接受器(真空的、缩领的等)、特种滴瓶(带刻度等)、曲颈瓶、结晶盘、干燥筒、滤扳和滤片、勺子、保干器、渗析器、承接管、冷凝器、蒸馏器的接受器、特种漏斗(带活栓漏斗、球形漏斗等)、量筒、坩埚、滤埚、特种烧瓶(锥形、多颈形等)、特种酒精灯、研钵、称量舟皿、吸管、各种类型的专用真空器皿(品目96.17的除外)、洗瓶、活栓、刮勺、缸(过滤缸、沉淀缸、多颈缸等)、马弗罩、坩埚支座板、显微镜载片和盖片等。
关于品目90.27的理化分析仪器和器具有时也属于本品目所列的实验用玻璃器的范围,其归类规则,参见品目90.27的注释。这些规则规定,本品目包括酸液比重计(品目90.25的除外)、乳液比重计、奶油计、乳脂计及类似测验乳品的仪器;白蛋白计和尿素计;量气管;体积计、氨量计、基普发生器及基耶达尔氏定氮仪及类似品;碳酸计;确定分子量的冰点测定器和沸点测定计等。
所称‘卫生及配药用玻璃器’,是指不必专业人员指导便可使用的通用器具。本品目主要包括冲洗器、喷射嘴(注射器、灌肠器等用)、盛尿器、便盆、便壶、痰盂、吸杯、胸部除痛器(有或没有橡皮袋的)、洗眼杯、吸入器和压舌板。外科用羊肠线的线轴及卷轴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物品可以刻度或标量,可用普通玻璃制成(特别是配药和卫生用玻璃器具),但实验室用玻璃器常用硼硅玻璃、熔融石英或硅石制成,因这些玻璃具有化学稳定性和低膨胀系数。
本品目不包括:
(一)供运输或盛装货物用的容器(品目70.10);有时用于实验室的普通弧面表玻璃(品目70.15,参见该品目的注释);药房专用的陈列瓶和工业用的玻璃器(品目70.20)。
(二)第九十章的玻璃仪器及装置,例如,皮下注射器、特种插管及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其他仪器和器具(品目90.18);品目90.25的液体比重计及类似的浮子式仪器、温度计、高温计及气压计;品目90.26的仪器及装置(用于液体流量等的计量和测试);品目90.27的供物化分析等用的仪器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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