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20 其他玻璃制品

  本品目包括本章其他品目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章未列名的玻璃制品(含物品的玻璃零件)。
  这些制品只要仍保持玻璃制品的基本特征,即使与非玻璃材料合制的,也仍归入本品目。本品目包括:
  一、工业用品,例如,用于皮张上光的玻璃缸、碗、圆筒或圆盘;安全保护罩和其他设备的保护装置;滑脂杯;导线器;观测孔和液面玻璃管;S形管;旋管;腐蚀性产品的沟槽和排泄管(常用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盐酸吸收筒和降流柱。
  二、畜牧用品(罐、槽等)和园艺用具(钟形罩等)。
  三、商店标志和橱窗用的字母、数字、招牌板及其他图案,不论是否印有图画或文字(品目70.06、70.09、70.14或品目94.05的发光标志除外)。
  四、保温瓶或其他各种类型保温容器用的玻璃胆,但因装上外壳或其他任何保护性外罩(全部或部分罩着)而成为品目96.17的保温瓶或其他保温容器的产品除外。本品目的玻璃胆通常是用普通玻璃或膨胀系数较低的玻璃制成。它们一般都近似圆筒形,具有内壁镀银或镀金的双壁,并且要将双壁之间的空气抽出后进行密封。本品目仅包括玻璃胆;它们可以是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也可以带有或不带有塞子或其他盖子(不论是否已安装)。
  五、杂项制品,例如,鱼网用的浮子;门、蓄水池链条等上用的球形捏手的把手;水彩颜料缸;鸟笼附件(饲料罐和饮水罐等);商店陈列瓶;滴管、酒精灯(品目70.17的酒精灯除外)、钢琴和家具脚用的支撑碗;用玻璃马赛克方砖制成的镶板和其他装饰性图案,不论是否镶框;救生圈和安全带。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伞和手杖用的玻璃球形把手、其他把手及类似品(品目66.03)。
  (二)品目85.46或85.47的绝缘子和绝缘材料的附件。
  (三)第九十章的仪器、器具及其他物品。
  (四)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玻璃钟壳,仅起保护作用的罩子除外)。
  (五)第九十二章的乐器及其零件和附件(例如,熔融硅石制的音叉)。
  (六)玻璃家具及明显作为家具零件的物品(第九十四章)。
  (七)玩具、游戏品、圣诞树装饰品、钓鱼或打猎用具以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
  (八)第九十六章的玻璃制品(例如,钮扣;钢笔架;铅笔架;笔尖;打火机、香水喷雾器;带壳的保温瓶和其他保温容器)。
  (九)超过一百年的古物(品目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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