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2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
30 — 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
— 其他:
91 — — 金及包金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的地脚除外
92 — — 铂及包铂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的地脚除外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仅适于回收贵金属的金属废碎料或用作制造化学品的原料。
本品目也包括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任何材料的废碎料。
它们主要包括:
一、焚化照相用胶片、印刷电路板等产生的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
二、造币厂或金匠、银匠和首饰匠等在工场机械加工贵金属或包贵金属时产生的废料、残屑,例如,成形、钻孔等加工产生的地脚、粉末、锉屑、刨屑等。
三、不能再作原用途的破旧器具(餐具、金银器、丝网催化剂等)的废料。本品目不包括需要经过或不需要经过整修便能重新再作原用途使用的物品,以及不经回收加工便能转作其他用途的物品。
四、含有金属形态或化合物形态贵金属(例如,卤化银)的照相用硬片、软片、纸、纸板或纺织物的废碎料。
五、含有贵金属(例如,金或银)的电子电路板及类似载体的废碎料。
六、冶炼、电解或化学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贵金属的残渣(例如,电解精炼及电镀时产生的熔渣、淤渣;照相定影槽中的银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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