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6 用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
    10 —  天然或养殖珍珠制
    20 —  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

  本品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中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但不含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作为小配件的除外,参见本章注释二(二)〕所有物品,但本章注释二(二)及三所列的物品除外。
  本品目包括:
  一、个人装饰品及其他装饰品(例如,用于手提包等的扣子和框架;梳子、刷子;耳环;链扣、饰扣及类似品),含有镶嵌在贱金属(不论是否镀贵金属)、象牙、木料、塑料等上面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本品目包括根据规格、质量、色泽等分级后已可用作首饰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品。但本品目不包括为便于运输暂穿成串,未装配有金属或其他材料的未分级或已分级的珍珠和未分级的宝石或半宝石,它们应归入品目71.01、71.03或71.04(参见品目71.01至71.03的注释)。
  根据本章注释二(二),本品目的物品可含有作为小配件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例如,带有金搭扣的珍珠项链)。另一方面,本品目不包括所含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超出小配件范围的物品(例如,带有金耳夹的耳饰)(品目71.13)。
  二、全部或部分由宝石或半宝石构成的其他物品。这类物品还可含有其他物料,包括作为小配件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据此,本品目可包括十字架和戒指(常为玛瑙的)、手镯(表带除外),酒杯(常为石榴石的);小雕像和工艺品(例如,玉的);臼和杵(例如,玛瑙的);玛瑙或其他宝石或半宝石制的衡器用刃形支承或轴承;玛瑙制的纺纱导线器;有玛瑙头的装饰性软木塞等;镀金面或纸张、皮革等抛光用的玛瑙制抛光工具;钓鱼竿的玛瑙环、裁纸刀、墨水台、镇纸、烟灰缸(例如,玛瑙或缟玛瑙的)。
  本品目不包括:
  (一)第八十二章的货品,带有装在贱金属、硬质合金或金属陶瓷支座上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工作部件,不论是否已装配的(例如,已装配的割玻璃用金刚钻)。
  (二)第十六类的机器、机械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参见本章注释三(十)〕。
  (三)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适于安装在仪器或器具上的已装配或未装配石英光学元件。
  (四)作为钟、表零件,或者既可用作钟表零件,又可用作其他物品零件的经加工的宝石或半宝石,不论是否已装配(参见第九十一章的注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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