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7 仿首饰:
      —  贱金属制,不论是否镀贵金属:
    11 — — 袖扣、饰扣
    19 — — 其他
    90 —  其他

  根据本章注释十一的规定,所称“仿首饰”仅限于如品目71.13注释第一部分所述的供个人佩戴的小件物品,例如,戒指、手镯(手表带除外)、项圈、耳环、链扣等(不包括品目96.06的钮扣和其他物品或品目96.15的发梳、发夹及类似品和发针),但这些物品不能含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电镀的或本章注释二(一)所列小配件范围的除外〕,也不能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本品目还包括未制成或不完整的仿首饰(耳环、手镯、项圈等),例如:
  一、半制成的开口环,由经过阳极化处理的铝丝构成,通常经过绞扭或表面加工,不论是否配有粗制的钮扣,有时不作进一步加工即用作耳环。
  二、贱金属制的装饰性小图案,不论是否抛光或用小链环连成不定长度的条状物。
  必须注意,通常放置在衣服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例如,品目71.13注释二所列的物品(香烟盒、香粉盒等),不能作为仿首饰归类。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本章注释三所列的物品。
  (二)品目83.08的物品(扣、钩、环、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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