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8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热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10 — 已轧压花纹的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 其他经酸洗的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25 — —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
26 —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
27 — — 厚度小于3毫米
— 其他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36 — — 厚度超过10毫米
37 — —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
38 —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
39 — — 厚度小于3毫米
40 — 已轧压花纹的非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 其他非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51 — — 厚度超过10毫米
52 — — 厚度在4.75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0毫米
53 — —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
54 — — 厚度小于3毫米
90 — 其他
平板轧材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十)。
本品目的产品可经下列表面处理:
一、去氧化皮、酸洗、刮面及其他加工以除去金属加热过程中所形成的氧化鳞片及壳。
二、仅为防止产品生锈或其他氧化作用、防止运输途中打滑及便于搬运而进行粗涂层,例如,用含有防锈活性颜料〔如铅丹、锌粉、氧化锌、铬酸锌、氧化铁(铁丹、优质胭脂)〕的油漆涂层及用以油、脂、蜡、石蜡、石墨、焦油或沥青为基料的非颜料涂料涂层。
三、抛光、磨光或类似处理。
四、人工氧化(通过各种化学处理,例如,浸于一种氧化性溶液中)、铜绿处理、发蓝处理(蓝回火)、青铜色氧化(通过各种工艺),这些处理也在金属表面形成氧化膜,可改善产品外观。这种加工能够提高产品防锈能力。
五、化学表面处理,例如:
──磷化,即将产品浸于酸式磷酸金属盐溶液(特别是酸式磷酸锰、酸式磷酸铁及酸式磷酸锌溶液)中;这种加工称作磷酸盐被膜处理或磷酸盐处理,磷化程度取决于处理时间及浴池温度;
──草酸盐处理、硼酸盐处理等,使用方法与磷化处理相似,但应加入适量的盐或酸;
──铬酸盐处理,即将产品浸于主要成分为铬酸或铬酸盐的溶液中。
这些化学表面处理具有保护金属表面、便于产品日后冷变形处理及涂油漆或涂其他非金属保护层等优点。
本品目的平板轧材可以直接从轧制过程中轧出凸起的花纹,例如,沟纹、肋条纹、格子花纹、扁豆形花纹、凸点花纹、菱形花纹,也可以在轧制后进行加工(例如,穿孔、制成瓦楞形、切成斜边或将边磨圆),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但本品目不包括用金属涂层、电镀或包层的平板轧材,也不包括用非金属物质如油漆、搪瓷或塑料涂层的平板轧材(品目72.10)。
本品目也不包括用贵金属包层的平板轧材(第七十一章)。
“瓦楞形平板轧材”是指具有规则波浪形曲线(例如,正弦波)的平板轧材。在确定归类时,以带瓦楞的边的宽度作为其有效宽度。但本品目不包括具有角断面(例如,正方形、三角形或梯形)的肋形产品(通常归入品目72.16)。
本品目还包括除长方形或正方形以外任何规格的平板轧材,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本品目主要包括“宽卷材”、“片材”及“板材”。
本品目还包括某些称为“宽扁材”的产品(其中一些产品在世界上一些地区称作“万能板材”)。
本品目所称的“宽扁材”,是指长方形横截面的非成卷产品,在闭合匣内或万能轧钢机中四面热轧制得,厚度不小于4毫米、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但不超过1250毫米。
因此,“宽扁材”比“宽卷材”、“片材”或“板材”更为平直,各边加工得更为精确,边角更为尖锐。它们不用再轧制,其边缘也不需进一步机械加工即可用作钢结构件等。
“宽卷材”、“板材”及“片材”是通过热轧锭块、厚板坯、薄板坯制得,有时还进行横向或纵向切割。
“宽卷材”不同于“片材”及“板材”,因为“片材”及“板材”是以扁平状报验的,而“宽卷材”是以几乎齐边的一层叠于另一层之上盘绕成卷报验的。
热轧“宽卷材”既可直接象“片材”及“板材”般使用,也可制成其他产品,例如,制成“片材”及“板材”、焊缝管、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片材”及“板材”用于建造船舶、铁路车辆、槽罐、锅炉、桥梁及其他需要很大强度的结构件。某些“片材”及“板材”的规格类似于厚板坯及薄板坯,但它们与厚板坯及薄板坯仍有区别,因为:
1.它们绝大多数是横轧(纵向及横向)的,有时是斜轧的,而厚板坯及薄板坯仅在扁坯轧机或粗轧机中纵向粗轧。
2.它们的边缘通常经剪切或火焰切割,这些处理的痕迹显而易见,而厚板坯及薄板坯的边缘是圆的。
3.它们的厚度公差及表面缺陷是非常严格的,而厚板坯及薄板坯厚薄不一且有各种表面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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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目不包括:
(一)网眼钢铁板(品目73.14)。
(二)第八十二章所列物品的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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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7208.10、7208.25、7208.26、7208.27、7208.36、7208.37、7208.38、7208.39、7208.40、7208.51、7208.52、7208.53及7208.54
除热轧外,上述子目的产品可经过下列加工或表面处理:
一、热压延。
二、退火、淬火、回火、表面硬化、渗氮及其他为改善金属特性所进行的类似热处理。
三、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72.08注释第二段的一及二款所述的表面处理。
去氧化皮可通过下列处理:
(一)通过酸洗或还原处理(采用化学或热加工方法),不论是否与石灰乳处理(浸灰法)结合进行;
(二)机械去氧化皮(刨平、粗磨、砂纸打磨、喷砂打磨等)。
机械去氧化皮产品可根据其下列特征加以识别:
1.经刨平的钢表面光亮,有连续不断的平行粗糙痕印,用肉眼辨别清晰可见,易于触觉;
2.经粗磨或砂纸打磨的钢表面一般凹凸不平,暗淡无光,研磨工具留下的研磨痕迹清晰可见。另一方面,经过精研磨后,产品表面非常光滑,甚至反光,打磨工具打磨留下的痕迹几乎看不见。
四、本章总注释四(二)款最后一段所述的表皮光轧或轻精冷轧。
五、以冲压、印刷等方式加上简单标记(诸如商标等)。
六、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
七、仅以探伤为目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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