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6 铁或非合金钢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10 — 槽钢、工字钢及H型钢,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
— 角钢及丁字钢,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
21 — — 角钢
22 — — 丁字钢
— 槽钢、工字钢及宽边工字钢,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以上:
31 — — 槽钢
32 — — 工字钢
33 — — H型钢
40 — 角钢及丁字钢,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截面高度在80毫米及以上
50 —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成形或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61 — — 平板轧材制的
69 — — 其他
— 其他:
91 — — 平板轧材经冷成形或冷加工制的
99 — — 其他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十三)。
归入本品目的最常见的型材是宽边工字、工字、丁字、Ω形、Z形、U形(包括槽形)、钝角、锐角、直角等形状的钢铁,其内角可以是方的,也可是圆的,突出的边缘可以是对称的,也可以是不对称的,可以是球缘的(球缘角钢或船用钢梁),也可以是非球缘的。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通常是通过对大方坯或小方坯进行热轧、热拉拔、热挤压、热锻造或锻造制得。
本品目包括经冷成形或冷加工(通过冷拉拔等)制成的产品,也包括在辊式机器中制得的或在压力机中对片、板或带加工成形制得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具有角状截的所谓“起肋片及板”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产品可以进行钻孔、冲孔、扭绞等加工或涂层、镀层、包履等表面处理〔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部分第(三)款〕,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重型角材、型材及异型材(例如,大梁、小粱、立柱及托梁)用于建造桥梁、房屋、船舶等;轻型产品用于制农具、机械、汽车、栅栏、家具、拉门或帘幕导轨、伞骨及其他很多物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焊接的角材、型材、异型材及板桩(品目73.01)、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材料(品目73.02)。
(二)钢铁结构体用制品(品目73.08)。
○
○ ○
子目注释:
子目7216.10、7216.21、7216.22、7216.31、7216.32、7216.33及7216.40
为了确定槽形、工字、宽边工字、直角形、丁字等形状的钢铁在这些子目的归类,必须按下列规定测定其截面高度:
槽形、工字或宽边工字钢铁:以平行两面的外部表面之间的距离为准。
角钢铁:以最大的外边高度为准。
丁字钢铁:以横截面的总高度为准。
工字钢铁(窄边或中边)是凸缘宽度不超过横截面高度的66%,而且总宽度小于300毫米的产品。
子目7216.10、7216.21、7216.22、7216.31、7216.32、7216.33、7216.40及7216.50
品目72.14注释中有关表面处理的规定也适用于上述子目的产品。
子目7216.61及7216.69
参见子目7215.10及7215.50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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