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8 钢铁结构体(品目94.06的活动房屋除外)及其部件(例如,桥梁及桥梁体段、闸门、塔楼、格构杆、屋顶、屋顶框架、门窗及其框架、门槛、百叶窗、栏杆、支柱及立柱);上述结构体用的已加工钢铁板、杆、角材、型材、异型材、管子及类似品(+):2015年6号公告
10 — 桥梁及桥梁体段
20 — 塔楼及格构杆
30 — 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40 — 脚手架、模板或坑道支撑用的支柱及类似设备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金属结构体及其部件。本品目的结构体具有一旦置于某一位置便一般不再改变的特点。它们通常是用条、杆、管、角材、型材、异型材、片、板、宽扁材(包括所谓万能板材)、箍材、带材、锻件或铸件通过铆接、栓接、焊接等方法制得。这类结构体有时装有其他品目的产品(例如,品目73.14的钢铁丝织成的网片或金属网眼板。结构体零件包括专门用于装配圆形横截面(管形或其他形状)金属结构件的夹子及其他紧固件。这些紧固件通常具有带螺纹洞的凸缘,装配时将螺钉旋入,把夹子固定在管子上。
除本品目所述的结构体及其部件外,本品目还包括下列产品:
井架及上层结构;可调或伸缩支柱、管状立柱、可伸缩格子平顶梁、管状脚手架及类似设备;水闸门、凸堤、栈桥及防波堤;灯塔上层结构;船用桅杆、舷梯、栏杆、隔板等;阳台及走廊;百叶窗、门、拉门;已装配的围栏及栅栏;道口栏路杆及类似栏障;暖房构架及培育架;在商店、工厂、仓库等装配后作为固定设施的大型货架;摊架及搁物架;由金属片、角材、型材或异型材制成的机动车道防护栅栏。
本品目也包括经加工(例如,钻孔、弯曲、开槽口)供给构件用的部件,例如,经加工的平板轧材、“宽扁材”(包括所谓万能板材)、带材、角材、型材、异型材及管。
本品目还包括用于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的由各根辗杆相互绞扭而成的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已装配的板桩(品目73.01)。
(二)具有模具特征的用于浇注混凝土的格板(品目84.80)。
(三)明显作为机器零件的结构件(第十六类)。
(四)第十七类的结构件,例如,品目86.08的铁道及电车道道轨夹固件及附件以及机械信号装置;铁路车辆等或汽车用的底盘车架(第八十六章或第八十七章)、第八十九章的浮动结构体。
(五)活动式搁板家具(品目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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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7308.30
本子目还包括各种住宅用的钢制安全门。2015年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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