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0 贱金属制的标志牌、铭牌、地名牌及类似品、号码、字母及类似标志,但品目94.05的货品除外

  除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或类似品及其零件应归入品目94.05以外,本品目包括载有标志牌、铭牌、广告牌、地址牌及类似品所需基本内容的字句、字母、数码或符号(通过搪瓷、油漆、印刷、雕刻、穿孔、冲压、模制、压花、造型或其他任何加工制成)的贱金属牌。此类货品的特点是通常设计为可供永久性固定安装(例如,道路标志牌、广告牌、机器铭牌)或可反复使用(例如,衣帽间取物牌及标签)。
  有些牌子除标有主要内容外,另外还有一些具体项目需日后加上(例如,在标明机器主要情况的铭牌上,再加上机器的序号)。但本品目不包括只印有次要内容而主要内容须日后用手或其他方法填入的牌、“标签”、标志及类似品。
  本品目包括:
  一、地区、街道等的铭牌;房屋、坟墓等用的号码牌或铭牌;公共服务单位(警察局、消防队等)用标志牌、禁令牌(“严禁吸烟”、“禁猎区”等);指示牌或交通标志牌等。
  二、旅馆、商店、工厂用招牌。
  三、广告牌。
  四、房屋、大门、信箱、车辆、狗颈圈等用的地址牌;园艺标签;钥匙牌、衣帽间标志牌及取物牌。
  五、机器、仪表、汽车等用的类似牌子及标志(例如,汽车号码牌)。
  本品目还包括准备拼成上述标志牌后供商店橱窗陈列、列车指示板等用单个字母、号码或图案(或其套件)。
  但是,镂花模板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本品目不包括:
  (一)没有字母、号码或图案的牌子或仅有一些次要内容而主要内容须日后填入的标志牌(例如,归入品目73.25、73.26、76.16、79.07)。
  (二)印刷机用活字(品目84.42);打字机用字粒及地址印写机用印板(品目84.73)。
  (三)品目86.08的信号板、信号盘及臂板信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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