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2 蒸汽锅炉(能产生低压水蒸汽的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除外);过热水锅炉:
      —  蒸汽锅炉:
    11 — —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12 — —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19 — — 其他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20 —  过热水锅炉
    90 —  零件

  一、蒸汽锅炉
  本组包括产生水蒸汽或其他蒸气(例如,汞气)的设备,用以驱动原动机(例如,汽轮机)或其他使用蒸汽动力的机器(例如,汽锤及汽泵),或给加热、烹煮、消毒等设备供应蒸汽,也包括集中供暖用的蒸汽锅炉。
  单独报验的锅炉(例如,铁道机车锅炉),即使在结构上明显构成某种机器、设备或车辆不可分割的部分,仍应归入本品目。
  蒸汽锅炉可以用固体燃料、液体燃料或气体燃料加热,也可以利用电力加热。
  为了在燃料燃烧时获得更高的热效应或更快的汽化速度,锅炉有各种不同的构造方式,其主要类型有:
  (一)火管锅炉(例如,铁道机车锅炉)。这种锅炉有许多管道横贯炉身,烟气从管道中通过。
  (二)水管锅炉。这种锅炉内部装有一组水管,水管周围充满烟气。有些锅炉的内壁也由水管组成。
  (三)混合锅炉。一般由上述两种类型的锅炉结合而成。
  有些锅炉的管道系统通过一只收集器与一个或多个圆筒体联接。该圆筒体用于储水或把水与蒸汽分开。其他一些称作强制循环锅炉的锅炉有时不设蒸发筒,而用泵来加速水的循环。
  锅炉的大小差别很大。小型锅炉通常在报验时已经装配,各种部件已装在一个外壳内或安装在同一个底座上。大型的锅炉,其各个部件通常是运到工地才组装的,有的装于一个外壳内,有的装于一个砖砌的结构内。
  二、过热水锅炉
  这类锅炉中的水受到高压作用,水可加热到远远超过其正常蒸发点的温度(一般可达到180℃及以上)。
  这种锅炉在结构上与上述第一组的锅炉很相似。工作所需压力既可从蒸发筒等内积聚的蒸汽获得,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利用某种惰性气体(一般是氮)获得。锅炉内产生的过热水必须保持恒压。过热水既从锅炉内产生,最后又回到锅炉,在锅炉内进行闭路循环。
  过热水锅炉一般用于远距离向工厂供热(例如,供汽车车身油漆干燥用的烘道),或者向大批建筑群或地区的供暖系统供热。在后一种情况下,过热水(一次液体)通过热交换器,把热量传送到二次液体,从而向房屋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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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增加或调节输出量或效率,本品目的锅炉常配备各种辅助设备。这些辅助设备包括品目84.04的节热器、空气预热器、过热器、过热蒸气降温器、蒸汽收集器、蒸汽贮存器、除灰器、气体回收器、水管锅炉炉膛壁及其他设备;以及品目84.21的供水净化器、除气器、气化物质去除器和软水器。
  这些辅助设备如果与锅炉一同报验,应与锅炉一起归入本品目,不论其是否已经或将与锅炉组成整套设备,如果单独报验,则应归入其相应品目。
  同样,与锅炉一同报验的炉栅,如果与锅炉组成整套设备的,也应与锅炉一起归入本品目。在这方面,炉栅已装在锅炉内,或准备装在锅炉的砖砌结构内,两者归类原则相同。
  本品目不包括只把水加热到其正常蒸发点以下的锅炉;也不包括品目84.03的集中供暖热水锅炉(即使这些锅炉也能产生低压蒸汽)。
零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的锅炉也包括其零件,例如,炉身及底座、内管道、水管盖、联管箱、锅炉鼓筒、蒸汽鼓、非机械锅炉炉膛、检查盖及易熔塞组成的锅炉内部装置。
  只经弯曲但未经进一步加工,报验时又未装配的金属管道,不能视为锅炉的零件,因此应归入第十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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