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3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但品目84.02的货品除外:
    10 —  锅炉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使用任何燃料(例如,木柴、煤、焦炭、煤气或燃油),通过循环水向房屋、公寓、工厂、车间、温室等供暖的任何尺寸的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品目73.21的附有辅助锅炉的炉子除外);还包括集中供暖用的电热水锅炉。
  这些锅炉可装有压力调节器及压力表、水准器、旋塞、龙头、燃烧器及类似的零件或附件。
  热水锅炉即使兼可产生低压蒸汽,也应归入本品目。
零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也包括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的零件,例如,锅炉壳、炉壁、炉门、检查孔或观察孔盖等。
  下列物品不作为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的零件归类:
  (一)连接集中供暖用热水锅炉及散热器的管道及其附件(一般归入品目73.03至73.07)。
  (二)膨胀槽或膨胀室(品目73.09、73.10或84.79)。
  (三)炉用燃烧器(品目84.16)。
  (四)蒸汽或热水龙头、旋塞等(品目84.81)。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