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7 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10 — 航空器发动机
— 船舶发动机:
21 — — 舷外发动机
29 — — 其他
— 用于第八十七章所列车辆的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31 —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
32 — — 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
33 — — 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
34 — — 气缸容量(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
90 — 其他发动机
本品目包括除第九十五章所列货品以外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及旋转式活塞内燃机(汪克尔发动机具有三角形旋转活塞)。机动车辆用的此类内燃机归入本品目。
这些内燃机一般由下列零件组成:气缸、活塞、连杆、曲轴、飞轮、进气阀及排气阀等。它们是利用易燃气体在气缸内燃烧时所产生的膨胀力进行工作的。
这些内燃机的主要特点是将火花塞装进气缸盖内,另外还装有与电机同步并且可提供高压电流的电气器件(例如,磁电机、线圈及接触断路器)。
最常见的内燃机是先将燃料与空气相混合(例如,在汽化器中混合),然后再由活塞吸入汽缸内。但有些内燃机(例如,某些飞机引擎及汽车内燃机)用喷油器直接将燃料喷入气缸盖内。
最常用的燃料是汽油,也有用煤油、乙醇、氢、煤气、甲烷等。
燃气发动机大多数是由发生炉煤气发生器供气。这些发生器有时构成发动机的组成部分。但更多情况下发生器是独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炉煤气发生器一律归入品目84.05。
*
* *
这些内燃机可装有一个或几个气缸。在装有几个气缸的内燃机中,各连杆都连接在同一根曲轴上。分别供给燃料的各个气缸有多种排列方式,例如,单列式(直立式或倒立式)、对称倾斜的双列式(V型内燃机)、水平对置地装在曲轴的两边、某些飞机引擎采用星型排列方式。旋转式活塞内燃机(汪克尔发动机)的工作原理与上述传统的活塞式内燃机相同。但它并不是靠活塞及连杆的运动来带动曲轴,而是靠装于特定型面(长短辐圆外旋轮线)缸体内的一个三角形转子(“活塞”)直接带动驱动轴。
活塞将气缸(燃烧室)分成几个小腔,每转一圈,对每一凸角来说相当于完成一个四冲程循环。这些内燃机可装有一个或多个带“活塞”的气缸。
本品目的内燃机具有广泛用途,例如,用于农业机械,带动发电机、泵或压缩机,驱动飞机、汽车、摩托车、机动脚踏车、拖拉机或船舶。
本品目所列的内燃机可配有燃料喷射泵;点火元件;燃料箱或油箱;水冷散热器;油冷却器;水泵、油泵或燃料泵;风机;空气或油过滤器;离合器或动力传动装置;起动装置(电起动装置或其他起动装置)。这些内燃机还可装有变速齿轮和柔性轴。
本品目包括推动小型船舶用的“舷外发动机”。它由本品目的发动机、螺旋桨及操舵装置组成。所有上述部件构成一套独立的不可分割的装置。这些发动机用以装在舷外,可以拆卸,也就是说,它可随意装上或拆下,并可调整。机器一经装上即可启动。但固定装在船身尾部内的发动机并配有固定装在船舶外面相应位置上的操舵螺旋桨不作为舷外发动机归类。
本品目还包括将内燃机装在一个带轮底盘或滑行装置上所组成的移动式内燃机。装有机械驱动装置,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可自动推进(但未构成第八十七章所列车辆)的移动式内燃机也归入本品目。
*
* *
本品目不包括专用于测定内燃机燃料的辛烷值及十六烷值的火花点燃活塞式内燃机型的可变压缩比发动机(第九十章)。
零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内燃机的零件应归入品目84.09。
○
○ ○
子目注释:
子目8407.10
所称“航空器发动机”,是指已设计成或改装成适于装推进器(飞机螺旋桨)或转子的内燃机。
子目8407.31、8407.32、8407.33及8407.34
具有多个气缸的内燃机,其气缸容量等于每一气缸内气缸底部冲程死点与顶部冲程死点之间活塞所扫过的那一部分体积乘以气缸数。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