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09 家用电动器具,品目85.08的真空吸尘器除外:
40 — 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器
80 — 其他器具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多种装有电动机的家用器具。本品目所称“家用器具”,是指通常在家庭中使用的器具。这些器具可根据其类型及一个或多个特征(例如,总体尺寸、设计、容量、体积)加以确定。确定这些特征的标准是有关器具的工作范围不得超出家庭需要。
除本章注释三中列名不包括的货品及超出其规定重量的货品以外,本品目包括符合上述标准的器械。本品目不包括由独立的电动机(不论是否使用软轴、传动带或其他传动装置)驱动的器具,也不包括虽在结构及用途上类似于家用器具,但显然专供工业用的器具(例如,用于食品工业、打扫烟囱、清洗机器或清洁街道等)。这些器具一般归入品目82.10或第八十四章。
本品目的器具可分为两组(参见本章注释三):
一、不论其重量多少均归入本品目的物品。这类物品为数有限。
本组仅包括:
(一)地板打蜡机(不论是否装有打蜡装置,也不论是否配有使蜡液化的加热元件)。
(二)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例如,肉、鱼、蔬菜或水果研磨机;多用途研磨器(用于研磨咖啡、大米、大麦、碎豆等);牛奶摇动器;冰淇淋搅拌器;果汁冰水搅拌器;面团揉捏器;蛋黄酱搅拌器;其他类似的研磨器及搅拌器(包括调换部件后也可进行切割或其他操作的用具)。
(三)水果或蔬菜的榨汁器。
二、重量在20千克及以下的本品目物品。这类物品不受种类限制。
本组主要包括:
(一)地板擦洗、刮垢、冲洗器具及擦洗后吸去污水或皂泡的器具。
(二)在擦光前往地板上喷撒上光剂的器具。这类器具通常配有加热元件,以使蜡液化。
(三)厨房废料处理器。这种器具附在厨房洗涤槽中,用于磨碎厨房废料。
(四)马铃薯或其他蔬菜的削皮机、切片机、切碎机。
(五)各种切片机(例如,肉、香肠、咸肉、乳酪、面包、水果或蔬菜的各种切片机)。
(六)磨刀器及净刀器。
(七)电动牙刷。
(八)空气增湿机或减湿机。
与本品目所列器具同时报验的器材
以上所列的许多器具可与互换零件或辅助装置同时报验,以使其适于各种用途。例如,食品搅拌器也可用于切割、研磨、掼打、绞碎等;切片机配有磨刃器件;地板擦洗器配有一套擦光刷;擦洗器配有肥皂供给器及清除污水或皂泡的吸吮器件。此类器具与其零件及附件同时报验时,如果这些零件及附件是用于有关器具,而且品种及数量正常,应一并归入本品目。在确定这些器具能否按上述第二类所列条件归入本品目时,外加的可互换零件或可拆卸辅助装置的重量可不计在内。
本品目器具可装上滑行装置、小脚轮或类似装置,以方便使用。
零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器具的零件也归入本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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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目不包括:
(一)风扇及装有风扇的通风罩或循环气罩,不论是否装有过滤器(品目84.14)。
(二)冰箱(品目84.18)。
(三)滚压机及其他熨烫机(品目84.20或84.51)。
(四)离心干衣机(品目84.21)及家用洗衣机(品目84.50)。
(五)洗碟机(品目84.22)。
(六)割草机(品目84.33)。
(七)乳品厂用的搅乳器(品目84.34)。
(八)原地清洗地毯的器具,向地毯中注入清洁溶剂,再由泵将溶剂抽出,设计为供单位(家庭房舍除外)使用的,例如,供宾馆、汽车旅馆、医院、办公室、餐厅及学校使用的(品目84.51)。
(九)缝纫机(品目84.52)。
(十)电动脱毛器(品目85.10)。
(十一)家用电热器具(品目85.16)。
(十二)按摩器具(品目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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