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3 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的手提式电灯,但品目85.12的照明装置除外:
    10 —  灯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依靠自供电源(例如,干电池、蓄电池或永磁直流发电机)进行工作的手提式电灯。
  这类电灯由两个部分组成(即电灯本身及电源),两者通常直接相连并装于同一壳体内;但在某些类型的手提式电灯中,两者是分离的,仅以电线相连。
  本品目所称“手提式电灯”,仅指使用时握在手中或随身携带,或附属在手提物品或物体上的电灯(即电灯及其电源)。这类电灯一般均带有把柄或紧固器件,并可从其特有的外形及较轻的重量加以确认。因此,所称“手提式电灯”,不包括机动车辆或自行车用的照明装置(品目85.12),也不包括连接于固定设施的电灯(品目94.05)。
  本品目的电灯包括:
  一、手电筒。有些手电筒(“直流电灯”)依靠一个用手拨动弹簧杆操纵的磁电机进行工作。
  二、其他手提电灯(包括可调光束的手提电灯)。手提电灯常装有一些简单装置,使其能暂时悬挂于墙上或放置在地上。
  三、以钢笔为造型的电灯、手电筒或闪光信号灯,常配有一个夹扣以便在不用时紧固在使用者的口袋上。
  四、莫尔斯信号灯。
  五、矿工安全灯。矿工安全灯的照明器件通常装在矿工的安全帽上,而其电源(蓄电池)通常钩挂在腰带上。
  六、通用检查电灯,装于头带(通常为弧形金属带)上。这种电灯只有在带有自供电源(例如,干电池装在使用者的衣袋中)时,才归入本品目。本品目的电灯供医生、钟表匠、珠宝商等使用。医疗专用(例如,用于咽喉或耳朵检查)的检查灯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0.18)。
  七、以手枪、唇膏等为其造型的花式电筒。电灯或手电筒与钢笔、螺丝刀、钥匙圈等组成的组合物品,如果以照明为其主要功能,仍归入本品目。
  八、配有夹扣或类似品,以便附在书本或杂志上的台灯。
零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电灯的零件也应归入本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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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
  (一)照相闪光灯装置(品目90.06)。
  (二)配有激光二极管的激光笔(品目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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