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1 牵引车、拖拉机(品目87.09的牵引车除外)(+):
10 — 单轴拖拉机
20 —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30 — 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
— 其他,其发动机功率:
91 — — 不超过18千瓦
92 — — 超过18千瓦,但不超过37千瓦
93 — — 超过37千瓦,但不超过75千瓦
94 — — 超过75千瓦,但不超过130千瓦
95 — — 超过130千瓦
本品目所称的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用于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轮式或履带式车辆。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它们可配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也可装有作业工具,以进行辅助性工作。
本品目不包括经特殊设计、制造和加固,使其成为起重、挖掘、平整土地等机器的组成部件的推进底座,尽管这些推进底座在机器工作时起牵引或推动作用。
本品目包括各种类型的牵引车、拖拉机(例如,农业及林业用的拖拉机、道路牵引车、建筑工程作业用的重型牵引车、绞车牵引车等,但品目87.09所列的火车站月台上用的牵引车除外),不论其使用何种方式驱动(内燃机、电动机等)。本品目也包括既可在铁路上使用,又可在道路上使用的牵引车,但不包括专用于铁路上的牵引车。
本品目的牵引车、拖拉机可设有车厢(车身)或设有驾驶员座位或驾驶室,但没有车厢。它们可装有工具箱、农具升降装置、拖带挂车或半挂车的挂钩装置(例如,用于三轮牵引车及类似牵引车)以及驱动脱粒机、圆锯等机器的动力输出装置。
牵引车、拖拉机的底盘可安装在车轮、履带或车轮与履带的组合体上。装在车轮与履带的组合体上的牵引车或拖拉机底盘只有前轴装有车轮。
本品目也包括手扶拖拉机。这是一种小型农用拖拉机,装有单驱动轴,由一个或两个车轮支承。象普通拖拉机一样,它们使用通用的动力输出装置驱动各种可替换的农具。它们一般不设座位,由两个把手操纵行驶。但有些手扶拖拉机后部装有单轮或双轮车架,上面设有一个驾驶员座位。
类似的手扶拖拉机也可用于工业方面。
本品目包括装有绞车的拖拉机(例如,用以拖出陷入泥沼的车辆、拔起和拖走树木、远距离牵引农具等)。
本品目还包括高架式(高跨式)拖拉机,适用于葡萄园及植树造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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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目也不包括装有起重机、起重滑车、绞车等的机动抢修工程车(品目87.05)。
装有其他工作机器的牵引车、拖拉机
必须注意,装在拖拉机上作为可互换工具的农业机械(犁、耙、锄等),即使在报验时已经装在拖拉机上,仍应归入其相应品目,而拖拉机本身则应归入本品目。
当牵引车主要用于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或重物,并象农用拖拉机一样装有一些简单装置用以操纵工具(升降等)时,牵引车及其加工工具也应分别归类。在这种情况下,可互换的加工工具即使是与牵引车同时报验,不论其是否已装在牵引车上,均应归入其相应的品目,而牵引车及其操纵装置则应归入本品目。
至于拖带半挂车的铰接式机动卡车、拖带半挂车的牵引车以及象拖带半挂车一样拖带第八十四章所列工作机器的重型牵引车,其牵引部分应归入本品目,而半挂车或工作机器则应归入其相应的品目。
另一方面,本品目不包括品目84.25、84.26、84.29、84.30及84.32所列机器的推进底座。在这些机器中,推进底座、操纵机构、工具及其操作装置组成一整套机械设备。例如,装载机、推土机、机动犁等。
一般来说,作为搬运、挖掘等机器组成部分的推进底座,可以根据其特别的结构特征(例如,形状、底盘、移动装置等)与本品目的牵引车、拖拉机区别开来。对于牵引车式的推进底座,归类时还要重点考虑其整套设备的构造及专门用以执行各种功能(牵引及推动功能除外)的设备的技术特征。例如,不归入本品目的推进底座往往配有坚实部件(例如,支座、支承板、梁、旋转起重机台等),构成底盘机架的一部分或固定(一般通过焊接)在底盘机架上,用以支承工具操纵装置。此外,这些推进底座还装有下列几种关键部件:内装液压系统,用以操纵工具的大功率设备;特种变速箱,例如,倒档的最高速度不低于前进档的最高速度的变速箱;液压离合器及转矩变换器;平衡锤;用以增加底座稳定性的加长履带;后置发动机的特制框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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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8701.10
参见品目87.01注释的第六段及第七段。
子目8701.30
本子目也包括同时配有车轮与履带的牵引车、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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