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4 货运机动车辆(+):
10 — 非公路用自卸车
—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其他货车:
21 — —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22 — —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不超过20吨
23 — — 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
—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货车:
31 — —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32 — —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
90 — 其他
本品目主要包括:
普通卡车及货车(平板式、油布篷式、封闭箱式等);各种送货汽车、搬家具车;配有自动卸货装置的货车(自动卸货车等);液罐车(不论是否配有泵);保温或冷藏货车;装运酸坛、丁烷罐等用的多层卡车;配有装卸踏板的低车架重型卡车,供装运液罐、起重或挖掘机器、变压器等用;经专门设计适用于运输新拌混凝土的货车,但不包括品目87.05所列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垃圾收集车,不论是否配有装载、压紧、倾倒等装置。
本品目的某些机动车辆的归类取决于其某些特征表明这些机动车辆主要用于载运货物,而非用于载运乘客(品目87.03)。这些特征特别有助于确定一般情况下其车辆总重低于5吨的机动车辆的归类,即这些机动车辆拥有一个通常用于载运货物的独立的封闭式后部空间或敞开式后部平板,其后部也可装有板凳式座位,但不配安全带、定位点或供乘客使用的设施,且可向车厢两侧折叠,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后部平板载运货物。这种类型的机动车辆一般称为“多用途”车辆(例如,客货两用车、轻便小货车和某些类型的运动用多用途车辆)。归入本品目的车辆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后面的区间虽有板凳式座位,但不带安全装置(例如,座椅安全带或安装座位安全带的定位点和配件)或供乘客使用的设施。这些座位可以折叠或收起,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后厢(客货两用车)或独立式平板(轻便小货车)载运货物;
二、具有驾驶员和乘客用的独立车厢和带侧板和落下式后挡板的独立敞开式平板(轻便小货车);
三、两侧板后面没有窗户;在侧板或后部具有不带窗的滑动式、外掀式或提升式车门,供装卸货物之用(客货两用车);
四、在驾驶员和前排乘客所在区间与后部区间之间具有固定隔板或屏障;
五、与车辆乘客区间相连的装货区间内部没有装饰精致、配置舒适的特征(例如,配置地毯、通风设备、内部照明和烟灰缸等)。
本品目还包括:
一、自卸车,这种车结构坚固,配有倾卸式或开底式车身,适于运输挖掘料及其他材料。它配有固定式或铰接式底盘,一般装有越野车轮,可在软土地面上作业。本组包括重型及轻型自卸车。轻型自卸车有时设有双向座位(即有两个方向相反的座位或两个方向盘),以便驾驶员可面向车身驾驶车辆进行卸货。
二、梭式矿车,这种车适用于矿山把煤或矿物从采煤机或采矿机运到输送带上。这是一种下置式重型车辆,装有轮胎及活塞式内燃机或电动机,可利用输送带自动卸货,输送带就是车的底板。
三、自动装货车,装有绞车、提升机等装置,但主要用于运输。
四、公路铁路两用货车,这种车经特殊装备,兼可在公路或铁路上行驶。它的公路用车轮可靠在铁路轨道上,车的前部及后部都装有转向架式装置,用千斤顶将该装置举起后,这种车即可在公路上行驶。
配有发动机及驾驶室的机动车底盘也归入本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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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在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用于搬运长形货物或集装箱的跨运车(品目84.26)。
(二)矿用装载搬运机(品目84.29)。
(三)运输货物用的摩托车、踏板摩托车、机动脚踏车(品目8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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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8704.10
自卸车一般可根据其以下特征与其他货物运输车辆(特别是自动卸货车)加以区别:
1.自卸车的车身是用高强度钢板制造的,其前部伸出,遮住驾驶室顶部,起到保护驾驶室的作用。车身底板的全部或一部分朝后部向上倾斜;
2.有些自卸车的驾驶室仅为半宽式;
3.没有轴悬架;
4.制动能力强;
5.工作速度及工作区域很有限;
6.特种沼泽地行驶轮胎;
7.因其结构坚固,车辆自重与其有效载重量之比不超过1 :1.6;
8.车身可由车辆本身所排废气加热,以防止所载材料粘附或冻结。
但必须注意,某些翻斗车的构造特殊,专门用于矿区或隧道作业,例如,开底式翻斗车。这些翻斗车具有上述某些特征,但没有驾驶室,车身也没有起保护作用的前凸部分。
子目8704.21、8704.22、8704.23、8704.31及8704.32
车辆总重量是指由生产厂家规定作为车辆最大设计载重量能力的车辆使用重量。该重量为车辆自重、最大设计载荷、驾驶员及装满燃油的油箱重量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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