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8 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品目87.01至87.05所列车辆用:
    10 —  缓冲器(保险杠)及其零件
      —  车身(包括驾驶室)的其他零件、附件:
    21 — — 座椅安全带
    29 — — 其他
    30 —  制动器、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40 —  变速箱及其零件
    50 —  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不论是否装有其他传动部件;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70 —  车轮及其零件、附件
    80 —  悬挂系统及其零件(包括减震器)
      —  其他零件、附件:
    91 — — 散热器及其零件
    92 — — 消声器(消音器)、排气管及其零件
    93 — — 离合器及其零件
    94 — — 转向盘、转向柱、转向器及其零件
    95 — — 带充气系统的安全气囊及其零件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品目87.01至87.05所列机动车辆的零件及附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的零件及附件包括:
  (一)已组装的汽车底盘车架(不论是否装有车轮,但未装有发动机)及其零件(例如,大梁、支架、横梁;悬挂装置;支撑车身、发动机、脚踏板、电池或燃油箱等用的支架及托架)。
  (二)车身零件及其配套附件,例如,底板、侧板、前面板、后面板、行李舱等;门及其零件;发动机罩;带框玻璃窗、装有加热电阻器及电气接头的窗、窗框;脚踏板;挡泥板、叶子板;仪表板;散热器护罩;牌照托架;保险杠;转向柱托架;外部行李架;遮阳板;由车辆发动机供热的非电气供暖及除霜设备;固定装在机动车内用以保护人身安全的座位安全带;地毡(纺织材料或未硬化硫化橡胶制的除外)等。尚未具有不完整车身特征的组合体(包括组合式底盘车身),例如,尚未装有车门、挡泥板、发动机罩及后行李箱盖等零件的组合体,应归入本品目,而不应归入品目87.07。
  (三)离合器(锥形离合器、盘式离合器、液压离合器、自动离合器等,但品目85.05所列的电磁离合器除外)、离合器外壳、离合器盘、离合器杆及已装配的离合器磨擦片。
  (四)各种变速箱(机械式、超速传动式、预选式、电动机械式、自动式等);变矩转换器;变速箱体;传动轴(但作为发动机内部零件的除外);小齿轮;直接传动爪形离合器及变速拉杆等。
  (五)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非驱动桥(前桥或后桥);差速器箱;行星齿轮机构;轮毂、短轴(轴颈)、短轴托架。
  (六)其他传动零件及部件(例如,方向传动轴、半轴;齿轮及齿轮传动装置;滑动轴承;齿轮减速装置;万向节)。但本品目不包括发动机的内部零件,例如,品目84.09的连杆、推杆、气门挺杆以及品目84.83的曲轴、凸轮轴及飞轮。
  (七)转向机构零件(例如,转向柱管、转向横拉杆及操纵杆、转向关节系杆;壳体;齿条齿轮传动装置;动力转向机构)。
  (八)制动器(蹄式、扇形、盘式等)及其零件(盘、鼓、缸、已装配的制动磨擦片、液压制动器的油箱等);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九)悬挂减震器(摩擦式、液压式等)及其他悬架零件(弹簧除外)、扭杆弹簧。
  (十)车轮(压制钢车轮、钢线辐轮等),不论是否装有轮胎;履带式车辆的履带及一组轮子;轮、轮盘、毂盖及轮辐。
  (十一)控制装置,例如,转向盘、转向柱、转向器。转向轮轴;变速操纵杆及手刹车操纵杆;加速踏板、制动踏板、离合器踏板;制动器及离合器的连杆。
  (十二)散热器、消音器、排气管、燃油箱等。
  (十三)离合索缆、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由一条软套管套着一条活动的索缆构成。它们报验时已切成一定长度,端部还装有配件。
  (十四)带充气系统的各类安全气囊(例如,驾驶员侧气囊、乘客侧气囊、安装在门板内用于侧面撞击保护的气囊、安装在车辆顶板用以对头部进行特别保护的气囊)及其零件。充气系统包括装在一个容器内的点火器及推进剂,用来引起气体膨胀充入气囊。本品目不包括遥感器或电子控制器,因其不能视为充气系统的零件。
  本品目不包括品目84.12的液压缸或气压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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