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3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液晶装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极管除外;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10 —  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潜望镜式望远镜;作为本章或第十六类的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部件的望远镜
    20 —  激光器,但激光二极管除外
    80 —  其他装置、仪器及器具
    90 —  零件、附件

  按照本章注释五的规定,计量或检验用的光学仪器、器具及机器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品目90.31;但本章注释四却规定,某些折射望远镜归入本品目而不归入品目90.05;另须注意,光学器具及仪器不仅有归入品目90.01至90.12的,也有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特别是品目90.15、90.18或90.27)。本品目包括:
  一、液晶装置,由液晶层夹于两片玻璃或塑料板片中制成,不论是否装有电气连接件,但报验时已为片状或切成特殊形状,而且未构成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物品。
  二、激光器,它可通过控制受激发射方式产生或放大波长在一毫微米到一毫米范围内(紫外、可见光及红外光谱区)的电磁辐射。当激光工作物质(例如,晶体、气体、液体、化学品)被电光源发出的光或外来能量的加入所激励时,即在工作物质中产生光束并被不断反射和放大,成为一道相干光束(可见或不可见的),从激光器具有部分透射性能的一端射出。
  激光头的基本元件包括激光工作物质、激励(泵浦)系统和光学共振腔(反射镜系统),也可能装有法布里-珀罗干涉仪、干涉滤光片及分光镜。除此之外,激光器通常还带有某些辅助部件(例如,电源、冷却系统、控制装置,以及气体激光器所带的气体供给系统或液体激光器所带的盛装染料溶液的带泵容器)。这些辅助部分,或是与激光头装在同一壳体内(小型激光器),或是独立装置,靠电缆等和激光头相连(激光器系统);对于激光器系统,如果是整套系统一起报验的,则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仅包括供装配在机器或器具上的激光器,也包括单独使用(例如,用于科研、教学、实验检测等各种目的,例如,激光笔)的小型激光器或激光器系统。
  但是,本品目不包括已改装为具有专门功能的激光器,由于这些激光器加有特殊装置(例如,工作台、工件夹具、工件进给及定位装置、对操作进程观察和检测的装置等),因而应作为加工机器、医疗设备、控制装置、计量装置等归类。带有激光器的机器和器具也不归入本品目。这类机器和器具如果在本协调制度中未具体列名,则应与具有类似功能的机器和器具一并归类。例如:
  (一)以激光切割方式加工各种材料(例如,金属、玻璃、陶瓷或塑料)的机床(品目84.56)。
  (二)不论是否具有切割功能的激光焊接机器及装置(品目85.15)。
  (三)用激光束进行管道准直定位的仪器(品目90.15)。
  (四)医学方面专用的激光装置(例如,眼科手术用的)(品目90.18)。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激光管等的激光器零件及附件也归入本品目。但本品目不包括作为泵浦源的电弧灯,例如,氙灯、碘弧灯及汞气灯(品目85.39),激光二极管(品目85.41)及激光晶体(例如,红宝石),激光反射镜及透镜(品目90.01或90.02)。
  三、手持式放大镜及放大器(例如,袖珍型或办公室用型)、织物分析镜(这些放大器可配有照明灯或与照明灯组合成一体。如照明灯增强了放大器的使用性能,则它们仍归入本品目)、双目放大镜(通常安装于座架上)。双目放大镜和品目90.11的立体显微镜不同,只有目镜而没有物镜。
  四、朝门外观察用的“门眼”及装有光学系统的类似物品。
  五、单独报验的折射式或反射式武器用望远镜瞄准具;已装配于武器上或与配用的武器一起报验的光学装置,则应与武器一同归类〔参见第九十三章注释一(四)〕。
  六、作为本章其他品目所列仪器的部件(例如,作为测量仪器的部件)或第十六类机器的部件的望远镜。
  七、工业用纤维内窥镜。医用纤维内窥镜(内诊镜)除外(品目90.18)。
  八、体视镜(包括手动式体视镜),可使彩色照相反底片显现三维视觉效果,由装有两个固定透镜和一个摇把卷绕机构的塑料壳组成(用于转动装在可更换转盘上的胶卷,更换画幅)。
  九、万花筒,但玩具万花筒除外(第九十五章)。
  十、潜艇或坦克用放大潜望镜,以及非放大潜望镜(例如,在战壕里使用的潜望镜)。
  十一、不适于装在仪器设备上的,经过光学加工并已装配的玻璃镜(例如,某些后视镜,烟囱及下水道检视镜,以及风洞观察用的特种镜)。
  非经光学加工的后视镜或其他镜(包括不论是否可进行放大的修脸镜)除外(品目70.09或83.06)。
  十二、光学光束信号设备,用于进行远距离光束信号的传递(例如,使用莫尔斯电码)。
  十三、幻灯片观片器,装有一个放大透镜,用于检查幻灯片。
零件及附件
  根据本章注释一及二的规定(参见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设备及器具的零件及附件仍应归入本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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