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03 其他家具及其零件:
    10 —  办公室用金属家具
    20 —  其他金属家具
    30 —  办公室用木家具
    40 —  厨房用木家具
    50 —  卧室用木家具
    60 —  其他木家具
    70 —  塑料家具
      —  其他材料制的家具,包括藤、柳条、竹或类似材料制的:
    82 — — 竹制的
83 — — 藤制的
    89 — — 其他
    90 —  零件

  本品目适用于不归入上述各品目的家具及其零件,不但包括通用家具〔例如,橱柜、陈列柜、桌、电话架、书桌、组合写字台、书柜及其他架式家具(包括与将其固定于墙上的支撑物一同报检的单层搁架)等〕,也包括有特殊用途的家具。
  本品目包括下列用途的家具:
  一、住宅、旅馆等用的家具。例如,橱柜、被服箱、面包箱、木柴箱;五斗橱、高脚柜;各种底座、花木架;梳妆台;台座式桌子;衣柜、衣橱;衣帽架、伞架;餐具柜、食具柜、碗碟橱;食物橱;床头柜;床(包括衣柜床、行军床、折叠床、帆布床等);刺绣桌;脚凳、壁炉防火屏;屏风;落地式烟灰缸;乐谱柜、架或台;婴儿围栏;食物推车(不论是否装有加热板)。
  二、办公室用的家具。例如,衣帽柜、文件柜、档案推车、卡片索引柜等。
  三、学校用的家具。例如,课桌、讲坛、黑板架(挂黑板等用)。
  四、教堂用的家具。例如,圣坛、忏悔厢、布道坛、教友长凳、读经台等。
  五、商店、车间等用的家具。例如,柜台、服装架、组合货架、装有分格或抽屉的橱、工具橱等、印刷用特制家具(带有柜架或抽屉)。
  六、实验室或技术室用的家具。例如,显微镜台、实验室工作台(不论是否装有玻璃箱、气体喷嘴、龙头装置等)、排烟橱、无绘图仪器的绘图台。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不具备家具特征的旅行箱、衣箱及类似品(品目42.02)。
  (二)不具备家具特征的梯子及梯级、支架、木工凳及类似品,它们应根据其构成材料归类(品目44.21、73.26等)。
  (三)壁柜等用的配件(例如,框架、门及搁架)(木制的应归入品目44.18)。
  (四)废纸篓(塑料制的应归入品目39.26;篮筐编结品应归入品目46.02;贱金属制的应归入品目73.26、74.19等)。
  (五)吊床(一般归入品目56.08或63.06)。
  (六)落地镜,例如,鞋店、时装店等用的穿衣镜、旋转镜(品目70.09)。
  (七)装甲或加强的保险箱(品目83.03)。另一方面,其结构仅能防火、防撞、防压,但尤其是箱壁不能防钻、防切等破坏性开启的箱柜,仍应归入本品目。
  (八)电冰箱、雪糕机等(即既具备家具特征,内部又装有制冷装置或制冷装置的蒸发器,或者可供安装有关设备的箱柜)(品目84.18)〔参见本章注释一(五)〕。但未装配或不能装配有源制冷装置,而仅用玻璃纤维、软木、羊毛等使之隔热的冷藏箱、柜及隔热柜,仍应归入本品目。
  (九)作为缝纫机台架用的家具,不论在缝纫机不使用时是否可作为家具用;这种家具的盖、抽屉、延长板或其他零件(品目84.52)。
  (十)机器设备专用的家具,品目85.18所列设备用的,归入品目85.18;品目85.19或85.21设备用的,归入品目85.22;品目85.25至85.28用的,归入品目85.29。
  (十一)装有缩放仪等仪器的绘图台(品目90.17)。
  (十二)牙科用漱口盂(品目90.18)。
  (十三)弹簧床垫(品目94.04)。
  (十四)落地灯、其他灯具及照明装置(品目94.05)。
  (十五)品目95.04的桌球台及其他专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以及品目95.05的魔术用台。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