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05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包括探照灯、聚光灯及其零件;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这些货品的零件:
10 — 枝形吊灯及天花板或墙壁上的其他电气照明装置,但不包括公共露天场所或街道上的电气照明装置
20 — 电气的台灯、床头灯或落地灯
30 — 圣诞树用的成套灯具
40 — 其他电灯及照明装置
50 — 非电气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60 — 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 零件:
91 — — 玻璃制
92 — — 塑料制
99 — — 其他
一、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本组灯具及照明装置可以用任何材料制成(不包括第七十一章注释一所述的材料),使用任何光源(烛、灯油、汽油、煤油、煤气、乙炔、电等)。本品目的电气灯具及照明装置可以配有灯座、开关、花线及插头、变压器等。对于荧光灯,还可有启辉器或镇流器。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通常用于室内照明的灯具及照明装置。例如,吊灯、碗形灯、棚顶灯、枝形吊灯、壁灯、落地灯、台灯、床头灯、书桌灯、夜间灯、防水灯。
(二)户外照明用的灯具。例如,街灯、门廊及大门灯、专门用于公共建筑、纪念碑、公园的照明灯。
(三)特殊用途灯。例如,暗室灯、机器用灯(单独报验的)、摄影室用灯、检查用灯(品目85.12的物品除外)、飞机场用的不闪灯标、橱窗用灯、电气彩灯串(包括装有花灯,供狂欢节、娱乐或圣诞树装饰用的灯串)。
(四)飞机、船舶或第八十六章所列车辆用的灯具及照明装置。例如,火车前灯、机车及铁路车辆用灯、飞机前灯、船舶用灯。但应注意,密封式聚光灯应归入品目85.39。
(五)便携式灯具(品目85.13的物品除外)。例如,防风灯、马厩灯、手提灯、矿灯、采石矿工用灯。
(六)枝形烛台、烛台、烛架,例如,弹钢琴用的烛台。
本组也包括探照灯及聚光灯。它们用反射镜及透镜,或只用反射镜把聚焦的光束(通常可以调节)投射到一定距离以外的某一点或面上。反射镜通常用镀银玻璃制成,也有用抛光、镀银或镀铬的金属制成。透镜通常是平凸的或阶梯形的(菲涅耳透镜)。
探照灯是供防空等用,而聚光灯则供舞台布景及照相馆或电影制片厂用。
二、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用各种材料制成的广告灯、牌、发光铭牌(包括路标)及类似广告牌及门牌等的物品,只要它们装有永久性的固定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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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件
本品目包括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的其他品目未列名零件。例如:
1.吊灯用吊件(刚性或链式)。
2.球形玻璃灯罩座。
3.手提灯的底座、把手及外壳。
4.灯口、纱罩托。
5.提灯灯架。
6.反射镜。
7.玻璃灯罩(瓶颈式等)。
8.矿工安全灯用厚玻璃小圆筒。
9.反光罩(包括乳白玻璃反光罩)。
10.碗形、杯形、球形灯罩(包括制作灯罩用的金属丝架)及类似品。
11.从其规格大小及固定件或安装件可以确定为枝形吊灯饰件的物品,例如,小球、梨形坠、花形件、垂饰、小板片及类似品。
本品目所列物品的非电气零件,如果与电气零件组合在一起的,仍应归入本品目。单独报验的电气配件(例如,开关、灯座、花线插头、变压器、起辉器、镇流器)应归入第八十五章。
本品目不包括:
(一)蜡烛(品目34.06)。
(二)树脂火炬(品目36.06)。
(三)不发光或不是通过永久性固定光源发光的标志、铭牌及类似品(品目39.26、第七十章、品目83.10等)。
(四)内装有照明装置的印刷球仪(品目49.05)。
(五)用纺织材料机织、编织或针织而成的灯芯(品目59.08)。
(六)用串成的玻璃圆珠或喇叭形珠制成的玻璃珠串及花式玻璃品(例如,缘饰),供装饰灯罩用(品目70.18)。
(七)自行车及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品目85.12)。
(八)白炽灯泡、放电灯管〔包括制成各种复杂形状的灯管(例如,盘卷形、字母形、图案形、星形等)〕及弧光灯(品目85.39)。
(九)照相用闪光灯(包括电气点火的照相闪光灯泡)(品目90.06)。
(十)光学光束信号装置(品目90.13)。
(十一)医疗用诊断、探查、照射用灯(品目90.18)。
(十二)装饰品,例如,中国灯笼(品目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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