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2 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已上油或经其他方法处理能着色的,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印台,不论是否已加印油或带盒子:
    10 —  色带
    20 —  印台

  本品目包括:
  一、色带,不论是否装轴或装盒,用于打字机、计算机或其他任何有色带印字装置的机器(自动天平、制表机器、电传打字电报机等)。
  本品目也包括用于气压、温度等记录仪器并上有油墨等的色带,通常附有固定用金属配件,用以把记录仪指针的活动记录印制下来。
  这些色带通常用机织物制成,但有时也可用塑料或纸制成。归入本品目的色带必须上有油墨或经其他加工,使其能留下印记(例如,把织物带子浸渍,或把塑料或纸制的带子涂上色料、油墨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成卷的碳纸带或其他复写纸带,不适于作为打字机等使用的色带,但可用于记帐机、现金出纳机上复制副本。这些带子通常比打字机色带宽,一般宽度超过3厘米,应归入第四十八章。
  (二)未上油墨,也未经浸渍、涂层等加工,不能留下印记的带子,应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十一类等。
  (三)空卷轴(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日期戳等用的印台,不论是否上油墨。它们一般用毡、机织物或其他吸收性材料制成,并装于通常具有盒子形状的木料、金属或塑料制的盛器中。
  手工操作的油墨辊不归入本品目,它们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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