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11 11:03:00
从10月起,海关将实行以下新政策,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0号)
主要调整了海关稽查的定义,完善了海关稽查的相关程序,明确海关稽查职权边界,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基础上,增加3条、2款;删除2条;文字性修改33处。
新《海关稽查条例》10月1日起施行,这些知识get起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 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
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以下简称“AEO企业”),台湾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海峡两岸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通关便利措施。公告同时明确了参与试点海关、试点企业范围和具体进出口申报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 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和备案清单一般填制要求和特殊填制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公告10月1日起实施。
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 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为便利我国已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中检公司、澳门海关实现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联网,相关数据信息即时共享。中转货物通过上述系统签发的《中转确认书》证明相关货物在上述地区中转未经加工。公告同时明确《中转确认书》的具体提交要求和四种免于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0号同时废止。
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本公告对该系统上线后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录入、填制要求、系统适用范围、过渡期填报要求等事宜进行明确。
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
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
自2016年10月1日起,山东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山东省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10月1日起,山东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