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16 16:23:00
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条例》是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实施近20年来,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海关监管业务量大幅增长,进出口通关便利化和海关有效监管面临着新挑战和新要求。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海关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条例》修订十分迫切。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多次修改,终于……
于2016年6月19日经国务院总理签署通过!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公布,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有啥意义?
《条例》修订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建设法治海关的重要内容;《条例》修订是海关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的重要举措;《条例》修订是海关优化监管和服务的重要保障。 《条例》修订概况本次修订主要是调整了海关稽查的定义,完善了海关稽查相关程序,明确海关稽查职权边界,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基础上增加了3条、2款;删除了2条;对33处进行了文字性修改。 不过~~小喇叭知道,大家最关心的是修订后的《条例》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一期限明了: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更加明确。
将原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根据条例第二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应为: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
二负担轻了:电子资料不用打印成纸质保管,不设定企业报送进出口货物资料的义务。
将原第七条修改为第八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删除了原第七条的最后半句“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整保管。”
同时删除了原第八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报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的资料。
三选择多了: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专业结论,减少稽查直接下厂。
新增第二十一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四麻烦少了:仅对涉嫌违法的,就认定事实部分写书面意见交海关。将原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五权益增了:海关应告知被稽查人作出稽查结论的理由。将原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六守法动力足了:提高信用很重要,主动披露可从轻。
将原第九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将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七违法成本高了:罚款幅度提高了。 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小喇叭最后总结一下: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切记,切记!
源自:阿拉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