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15 10:33:00
台湾集装箱限制总重重: | |||
箱型 | 总重 | 集卡及拖架 | 集装箱总重(箱重及货重) |
20呎 | 38.5吨 | 12.5吨 | 26.0 吨 |
40呎 | 42.0吨 | 12.5吨 | 29.5 吨 |
20呎冷冻箱 | 38.5吨 | 13.5吨(使用發電機板架) | 25.0 吨 |
40呎冷冻箱 | 42.0吨 | 13.5吨(使用發電機板架) | 28.5 吨 |
台湾交通部增订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五十六条之一,及修正第二十九条之二、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及六十九条,并于2017年7 月1 日起公布施行。
1、按交通安全规则,半联结车(货柜拖车)总重(含货、柜、曳引车、拖架),不得超过35吨,交警允许一成容差量,故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8.5吨(请详参附件之交通安全规则)。
40呎货柜可视为整体货柜装载,故可向监理单位申请半年期之临时通行证,其总重可达42吨,但20呎柜不得视为整体货柜装载,故20呎之最大总重仍为38.5吨。(请详参附件之申请进出口超重货柜临时通行证)。
2、载重货柜拖车遇过磅站必须进行进站过磅,否则处罚新台币九万元之罚款。
3、如有超重行为则按条例重罚(详见附件),拖车所有人(公司)及驾驶人必需记点,三个月内有超过三次者,驾驶人及公司将吊扣执照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