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品目08.01至08.06以外的干果;本章的什锦坚果或干果:
    10 —  杏
    20 —  梅及李
    30 —  苹果
    40 —  其他干果
    50 —  本章的什锦坚果或干果

  一、干果
  本品目包括新鲜时归入品目08.07至08.10的干果,它们是通过直接在阳光下晒干或通过工业加工(例如,隧道式风干)制得。
  通常采用这种制法的水果有杏、梅、桃、梨及苹果。苹果干、梨干用于制苹果酒或梨酒,也用于烹饪。除梅脯外,其他果品通常都切为两半或切片、去核、去心或去籽。报验时也有将果肉(特别是杏脯及梅脯)晒干或蒸干,并制成片状或块状。
  本品目包括罗望子果,还包括未加糖或其他物质,也未经其他方法制作的罗望子果肉,不论是否带籽、内果皮纤维、碎块。
  二、什锦坚果或干果
  本品目也包括本章各种坚果或干果的混合品(包括归入同一品目的坚果或干果的混合品)。因而它包括鲜或干的什锦坚果、什锦干果(坚果除外)以及鲜或干的坚果与干果混合品。这些什锦果品报验时常采用盒子、纤维袋等包装。
  本品目的某些干果或什锦干果可包装(例如,用小香袋包装)为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这些产品仍归入本品目。
  然而,本品目不包括由本品目的一种或多种干果与其他章的植物或植物部分品,或与一种或多种植物精汁等其他物质组成的混合物(通常归入品目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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