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2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
10 — 均化食品
20 — 动物肝
— 品目01.05的家禽的:
31 — — 火鸡的
32 — — 鸡的
39 — — 其他
— 猪的:
41 — — 后腿及其肉块
42 — — 前腿及其肉块
49 — — 其他,包括混合的肉
50 — 牛的
90 — 其他,包括动物血的食品
本品目包括所有归入本章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及动物血,但香肠及类似品(品目16.01)或肉精及肉汁(品目16.03)除外。
本品目包括:
一、经煮(不包括烫洗或类似处理 参见第二章总注释)、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的肉或食用杂碎。
二、鱼肉馅、肉酱、肉冻及肉糜,其特征不同于品目16.01所列香肠及类似品的。
三、第二章或品目05.04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肉及食用杂碎,包括仅涂面浆、撒面包屑、加香蕈、放作料(例如,放胡椒和盐)或经精细均化的在内(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款)。
四、动物血食品,但品目16.01的血香肠及类似品除外。
五、按重量计含有20%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不包括:
(一)包馅面食(饺子等),以肉或食用杂碎做馅的(品目19.02)。
(二)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品目21.03)。
(三)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品目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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