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10 —  口香糖,不论是否裹糖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大部分通常可供直接食用的糖制食品。该类食品商业上为固体或半固体形状,统称为糖食或糖果。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含糖胶(包括甜味口香糖及类似品)。
  二、硬糖(包括含麦精的在内)。
  三、硬糖果、口香片、砂糖糖果、果仁糖、软糖、糖衣杏仁、拌砂软糖。
  四、蛋白杏仁糖果。
  五、喉片或止咳糖,主要含糖(不论是否加有明胶、淀粉或细粉等其他食物)及香料(包括具有药性的物质,例如,苯甲基醇、薄荷、桉树脑及吐鲁香脂)。但如果喉片或止咳糖所含具有药性的物质并非香料,而且其含量比例足以起到预防或治疗疾病作用的,应归入第三十章。
  六、白巧克力,由糖、可可脂、奶粉及香料组成,绝不含可可(可可脂不应视为可可)。
  七、含蔗糖重量在10%以上的甘草精(饼状、块状、条状、锭状等)。如果制成糖食,不论是否加香料,也不论其含糖量多少,均归入本品目。
  八、糖果包装的果子冻及果子膏。
  九、以糖为基料但不含(或稍含)脂肪的糖膏,不仅可直接制作本品目的糖果,而且还可做本品目或其他品目产品的糖馅,例如:
  (一)用蔗糖、蔗糖浆、葡萄糖浆或转化糖浆制得的软糖膏,不论是否加香料,用于制软糖,或糖果及巧克力等的糖馅。
  (二)果仁糖膏,即糖、水及胶状物(例如,蛋清)的充气混合物,有时也加有少量脂肪,不论是否加有果仁、水果或其他适当的植物产品,用于制果仁糖或作巧克力的夹心馅等。
  (三)杏仁糖膏,主要用杏仁及糖制得,基本上用于制蛋白杏仁糖果。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蔗糖重量在10%及以下的甘草精(未制成糖果的)(品目13.02)。
  (二)含可可糖食(品目18.06)(可可脂在此不视为可可)。
  (三)糖渍蔬菜、果实、果皮等的糖食(品目20.06)及果酱、果子冻等(品目20.07)。
  (四)含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的糖果、口香糖及类似品(主要供糖尿病患者用);加有大量脂肪,有时还加有乳、果仁的糖膏,不适合供直接制糖食的(品目21.06)。
  (五)第三十章的药品。
十、以天然蜂蜜为基料制成的糖食(例如,“哈尔瓦甜食”)。2015年6号公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