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4 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
    10 —  汤料及其制品
    20 —  均化混合食品

  一、汤料及其制品
  本类包括:
  (一)只要加水或乳等即可制成汤的汤料制品。
  (二)加热后即可供食用的汤料。
  这些产品通常以植物产品(细粉、淀粉、木薯淀粉、通心粉、面条及类似品、大米、植物精汁等)、肉、肉的精汁、脂肪、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蛋白胨、氨基酸或酵母萃为基料,还可含有相当大量的盐。
  它们一般制成片状、饼状、方块状、粉状或液状。
  二、均质混合食品
  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品目的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混合制成供幼婴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除以上基本配料外,这类食品可含有少量奶酪、蛋黄、淀粉、糊精、盐或维生素等。含有这些添加物质是为了增加营养(饮食疗法用)、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这类食品还可含有可见的少量小块配料,但所加配料不得改变均化食品的特征。
  均化混合食品一般用作婴幼儿食品,呈细腻糊状,稠度不一,适于直接食用或加热后食用,通常装于密封的瓶或罐内,其量相当于一餐。
  本品目不包括非零售包装或每件净重超过250克的营养或婴幼儿用均化混合食品,也不包括单一基料(例如,肉、食用杂碎、鱼、蔬菜或水果)的均化食品,不论其是否含有为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加入的少量任何配料(通常归入第十六章或第二十章)。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干蔬菜的混合品,不论是否粉状(品目07.12)。
  (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品目11.06)。
  (三)第十六章所列肉、鱼等的精汁及其他产品。
  (四)含可可食品(一般归入品目18.06或19.01)。
  (五)品目20.04或20.05的什锦蔬菜(包括用于配制汤料的在内)。
  (六)自溶酵母(品目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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