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10 —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
20 —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乙醇不作为其他无环醇归入品目29.05。根据第二十九章注释二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九章不包括它。
本品目包括:
一、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二、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发酵饮料及酒精饮料中含有乙醇,这些乙醇是用酵母或其他发酵剂使某些糖发酵得到的。发酵产品随后经提纯(例如,分馏、过滤等)使其失去发酵产品的特征,得到清澈、无色、无泡,只有乙醇气味及口味的液体,即制得品目22.07或22.08的未改性乙醇。乙醇也可人工合成制得。”2015年6号公告
改性的乙醇及其他酒精是在酒精中掺有其他物质,使其不适合供人饮用,但其工业用途并不受影响。所用的改性剂各国根据本国立法而定,它们有木石脑油、甲醇、丙酮、吡啶、芳烃(苯等)、色料。
本品目还包括中性酒精,即含水乙醇,其首次馏出物所含的次要成分(高级醇、酯、醛、酸等)经提纯(例如,分馏)几乎全部除去。2015年6号公告
乙醇有广泛的工业用途,例如,在生产化工品、清漆等作溶剂,用于加热、照明或配制酒精饮料。
本品目不包括:
(一)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低于80%的未改性酒精(品目22.08)。
(二)其他酒精(改性的除外)(品目22.08)。
(三)以酒精为基料的固体或半固体燃料(通常作为“固体酒精”出售)(品目36.06)。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