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2 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糠、麸及其他残渣,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10 — 玉米的
30 — 小麦的
40 — 其他谷物的
50 — 豆类植物的
本品目包括:
一、谷粒在碾磨过程中所产生的糠、麸及其他下脚料。本类产品主要包括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稻米、高粱或荞麦在碾磨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品,它们的淀粉和灰分含量与第十一章注释二第(一)款所列指标不符,其品种主要有:
(一)糠,即含有少量粘附胚乳及粉末的谷物外皮。
(二)麸(粗粉),碾磨谷物时所得,作为一种生产细粉的副产品,其大部分为过筛后的精细壳(皮),同时带有少许细粉。
二、谷粒过筛或经其他加工后所剩的下脚料。在预碾工序中所得的过筛下脚料主要由以下组成:
(一)主要为颗粒较小、不成形状、破碎或成粉屑的谷物粒。
(二)和谷物粒混在一起的各种其他植物种子。
(三)叶、梗、矿物质等的碎屑。
本类还包括:
1.粮仓、船仓等清扫时所得的残留谷物,其组成与上述下脚料相似。
2.大米漂白时脱出的皮。
3.谷物脱壳、碾压、制片、切片、粗磨或制成珠粒加工时产生的下脚料。
三、豆类植物在碾磨或其他加工时产生的下脚料及废料。
本品目也包括成团粒状的上述产品(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还包括带或不带苞米皮的碾磨玉米棒子,其淀粉和灰分含量不符合第十一章注释二(一)对玉米粉所规定的指标的。
谷物脱粒时产生的谷壳,应归入品目12.13。
本品目不包括提取植物油、脂所剩的油渣饼或其他固体残渣(品目23.04至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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