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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24.01 烟草;烟草废料:
10 — 未去梗的烟草
20 —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
30 — 烟草废料
本品目包括:
一、烟草,为天然状态(整株或烟叶)、已制过或已发酵的烟叶,整片或去梗、修剪或未修剪、破碎或剪切(包括切成一定形状但不能即供吸用的)。
烟叶经混合、去梗并用适当混合的液体香料加味(“调味”或“浸泡”)以防发霉、发干及保持香味的也归入本品目。
二、烟草废料,例如,在收拣烟叶或制造烟草产品时所剩的废料(烟草的茎、柄、梗、切边、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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