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1 石油气及其他烃类气:
      —  液化的:
    11 — — 天然气
    12 — — 丙烷
    13 — — 丁烷
    14 — — 乙烯、丙烯、丁烯及丁二烯
    19 — — 其他
      —  气态的:
    21 — — 天然气
    2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从天然气或石油制得的气态粗制烃以及用化学方法生产的气态粗制烃。甲烷及丙烷不论是否纯净的,均归入本品目。
  这些烃在温度15℃,压力1013毫巴(101.3千帕)时为气态,在压力下可以液态装于金属容器内报验,为了安全起见,通常加入少量有强烈气味的物质,一旦渗透,即可察觉。
  它们主要包括不论是否液化的以下气体:
  一、甲烷及丙烷,不论是否纯净。
  二、乙烷及乙烯,纯度低于95%的(纯度在95%及以上的乙烷及乙烯归入品目29.01)。
  三、丙烯,纯度低于90%的(纯度在90%及以上的丙烯归入品目29.01)。
  四、含正丁烷低于95%及含异丁烷低于95%的丁烷(含正丁烷或异丁烷在95%及以上的丁烷归入品目29.01)。
  五、丁烯及丁二烯,纯度低于90%的(纯度在90%及以上的丁烯及丁二烯归入品目29.01)。
  六、丙烷及丁烷的相互混合物。
  以上百分比,气态的按容量计算,液态的按重量计算。
  本品目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烃(甲烷及丙烷除外),纯的或商品纯的(品目29.01)。(对于加有强烈气味物质的烃,参见第二十九章总注释第一节第五段。对于乙烷、乙烯、丙烯、丁烷、丁烯及丁二烯,以上二、三、四及五款已列出其具体纯度标准)。
  (二)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充气用的液化丁烷(构成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零件的除外)(品目36.06)。
  (三)装有液化丁烷的香烟打火机或类似打火器的零件(品目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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