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 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盐;其他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
    20 —  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动物腺体及其他器官(例如,脑、脊髓、肝、肾、脾、胰腺、乳腺、睾丸、卵巢),不论是否制成粉末。
  二、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通过溶剂提取、沉淀、凝结或其他方法制得。这些提取物可呈固态、半固态或液态,为了保存的需要也可溶于任何溶剂,呈溶液或悬浮液状。
  器官疗法用腺体或器官分泌物的提取物,包括胆汁提取物。
  三、肝素及其盐。肝素由得自哺乳动物组织的复杂有机酸(粘多糖)混合物组成,其组成成分根据不同的组织而各不相同。肝素及其盐主要用于医药,特别用作抗血液凝结剂,不论其活度如何,均归入本品目。
  四、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人体或动物制品,它包括:
  (一)保存于甘油中的红骨髓。
  (二)制成干粉片的蛇毒液或蜂毒液及由这类毒液形成的非微生物隐毒素。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作药用的这些产品〔上述(一)及(二)款产品〕,应归入品目30.04。
  (三)活的或保藏的骨骼、器官及其他人体或动物组织,适合于永久移植用,装入无菌包装并标有使用说明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鲜、冷、冻或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腺体及其他动物器官(第二章或第五章)。
  (二)胆汁,不论是否干燥(品目05.10)。
  (三)通过处理腺体或其他器官提取物所得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及第二十九章的其他产品,例如,氨基酸(品目29.22)、维生素(品目29.36)、激素(品目29.37)。
  (四)供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人血、动物血,抗血清(包括特效免疫球蛋白)及其他血液组分(例如,“正常”血清、人体正常免疫球蛋白、血浆、纤维蛋白原、纤维蛋白)(品目30.02)。
  (五)具有品目30.03或30.04所列药物特征的产品(参见相应的注释)。
  (六)非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球蛋白及球蛋白组分(血液或血清的除外)(品目35.04)。
  (七)酶(品目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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