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品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10 — 含有青霉素及具有青霉烷酸结构的青霉素衍生物或链霉素及其衍生物
20 — 其他,含有抗菌素
— 其他,含有激素或品目29.37的其他产品:
31 — — 含有胰岛素
39 — — 其他
— 其他,含有生物碱及其衍生物:
41 — — 含有麻黄碱及其盐
42 — — 含有伪麻黄碱(INN)及其盐
43 — — 含有去甲麻黄碱及其盐
49 — — 其他
60 — 其他,含有本章子目注释二所列抗疟疾活性成分的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用以防治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内服或外用药品。这些药品是通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混合制成。但如果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应归入品目30.04。
本品目包括:
一、混合药剂,例如,在药典中列名的混合药剂、特许专卖药等,包括不归入品目30.02、30.05或30.06的含嗽剂、眼药水、药膏、搽剂、注射剂、反刺激剂及其他混合制剂。
但不能认为凡列于药典的制剂及特许专卖药等都一律归入品目30.03。例如,主要用以清洁皮肤,并不含具有治疗或预防粉刺作用的有效高度活性成分的抗粉刺制剂应归入品目33.04。
二、含有一种单独的药物和一种赋形剂、甜味剂、聚结剂、载体等混合的制剂。
三、仅供静脉摄入(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用的滋养品。
四、药用的胶态溶液及悬浮液(例如,胶体硒),但不包括胶态硫磺及单一胶态贵金属。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供治病或防病用的胶态硫磺归入品目30.04,否则归入品目28.02。单一胶态贵金属归入品目28.43,不论是否制成药用。但供治病、防病用的多种胶态贵金属混合物或者由一种或一种以上胶态贵金属与其他物质混合的混合物应归入本品目。
五、药用混合植物浸膏,包括从植物性混合物加工所得的植物浸膏。
六、品目12.11的植物及其部分品的药用混合物。
七、通过蒸发天然矿泉水所得的药用盐及类似的人造产品。
八、从制盐原料获得的供治病用的浓缩水(例如,克劳氏矿泉水等);药浴(硫浴、碘浴等)用混合盐,不论是否加有香料。
九、药用保健盐(例如,由碳酸氢钠、酒石酸、硫酸镁及糖组成的混合剂)及类似的混合泡腾盐。
十、樟脑油、酚油等。
十一、止喘药品,例如,止喘纸、止喘粉等。
十二、“阻滞药”,例如,由一种药物成分固定于聚合离子交换剂上而成的药物。
十三、人体、兽医或外科用麻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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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目条文不适用于食物或饮料,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滋补饮料或矿泉水(天然或人造),尤其是仅含营养物质的食品,它们应分别归入各自的适当品目。食品中主要的营养物质是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及脂肪。维生素及天然盐也有营养作用。
同样,加有药性物质的食品和饮料,如果所加入的药性物质仅仅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营养平衡、增加能量供给和营养价值,或改善产品的味道,而且还保持着食品或饮料的特征,也不归入本品目。
再者,由植物或植物部分品混合构成的产品或由植物或植物部分品与其他物质混合构成的产品,用于制草药浸剂或草本植物“茶”,例如,具有通便、催泻、利尿或驱风作用的产品,虽然标明能够解除某些病痛或能强身健体,也不归入本品目(归入品目21.06)。
另外,本品目还不包括含有维生素或天然盐的保健食品,这些食品用于强身健体,但并无标明治疗或预防疾病用途。这些产品通常为液态,也可制成粉末或片状,一般归入品目21.06或第二十二章。
另一方面,若制品中的食物或饮料部分仅仅是药性物质的支持剂、载体或甜味剂(例如,为了便于服用),则仍应归入本品目。
除食物和饮料外,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品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
(二)精油的水馏液和水溶液及品目33.03至33.07的制剂,即使它们具有治病或防病作用(第三十三章)。
(三)药皂(品目34.01)。
(四)品目38.08的杀虫剂、消毒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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